导语 ·
最近,通过一个案例,我们成功地实现了根据《2003年金融抵押品安排(第2号)条例》(The 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s (No. 2) Regulations 2003)(以下称“条例”)有效获取了私营公司的股份。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本文字数:2668 字
阅读时间: 9 分钟
//
案件事实
本案的核心相对简单。作为合资企业结构的一部分,原告将其持有的第三被告的股份抵押给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以确保第一和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提供贷款。
然而,第三被告未能履行其在贷款下的付款义务。最终,第一和第二被告发出通知,行使其在股份抵押中规定的权利,以占有第三被告的抵押股份。原告对第一和第二被告侵占抵押股份,以及第一和第二被告赋予这些股份的价值提出质疑。本案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
原告和被告商定,被抵押的股份构成“金融抵押品”(定义见《条例》),而股份抵押和原告(作为押记人)在其中的义务构成“担保金融抵押安排”(定义见《条例》)。股份抵押中的占有权条款规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作为承押人)在根据该条款设立的担保可强制执行并发出书面通知时,可占有全部或任何被押记的股份,用于支付或解除担保债务,但始终要遵守《条例》第18条。接着,该条款规定了允许承押人对被押股份进行估值的方式,并表示押记人同意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是“出于《条例》中的目的,在商业上合理的”。
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条例》在英国法律中实施了一项欧盟指令,其目的是确保某些形式的金融抵押品(广义上的银行账户现金、股票和债券)的担保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得到一致对待,有助于创造更大的确定性。
《条例》第17条在英国法律中引入了占有的“自我救助”(self-help)补救措施:只要在担保金融抵押品安排(本案为股份抵押)中列入规定这种权力的条款,拥有担保的一方或“抵押品接受者”(承押人)就可以取得金融抵押品的所有权;
《条例》第18条规定了“抵押品接受者”的责任:(i) 遵照担保金融抵押品安排的条款;
(ii) 在任何情况下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评估金融抵押品。
然而,欧盟指令和《条例》都没有对什么是“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提供定义或指示。
原告的观点
原告宣称,被抵押股份的估值不符合股份抵押和/或《条例》的要求,导致估值严重偏低。因此,整个占有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原告仍然是被抵押股份的实际所有人。
法院判定占有权有效
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要求,并认为股份抵押的规定赋予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占有权。
原告声称该权力是无效的,因为规定的估值方法“在商业上是不合理的”,或者“可以以商业上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原告的依据是,在某些情况下,股份抵押的占有条款中包含了允许承押人通过“承押人可能选择的其他方式”进行估值的措辞。
法官驳回了这一要求,并指出,这些措辞并不允许承押人以“任意或不合理的方式”行事,因为其中明确指出占有权条款“受《条例》第18条的约束”——该条款为押记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而《条例》也提供了这种保护。为了使该条款符合《条例》的规定,该条款允许承押人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估值就足够了。
此外,法官判定,任何不符合要求的估值方法都不会导致无效的占有。因为这样做会造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本案中是股份的所有权),违背了欧盟指令和实施条例的初衷。如果法院认为估值不符合规定,补救措施是由法院用符合规定的估值来替代。
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估值
法官也驳回了关于应该有评估性质和行为的隐含条款的主张。法官还认为,按照股份抵押的条款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估值只是法定要求,仅此而已。具体来说,就是不存在任何暗示与英国抵押法相关的公平或其他责任,也没有对“抵押品接受者”提出任何额外要求,要求其以诚信的方式行事。
要求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估值,确实在这个过程中引入了一个必须满足的客观标准。这就可以避免承押人故意为自己创造一个有利的结果(如低估值),但仅就其倾向于或希望有一个较低的估值来说,并不构成“商业上不合理”。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事实是显而易见的。
法官完全驳回了原告要求的全部索赔,认为事实上估值是按照股份抵押的条款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的。关于辩护中提出的证据,法官认为第一和第二被告以及估价师的行为都是专业的,并试图产生一个“以应对质疑的、有足够证据和理由的估价”。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指示两位估值专家会面,并就他们在股份估值方面的协议和分歧提出一份联合备忘录。在争议的背景下,这极大地帮助了法院将专家证据的分歧具体化。从市场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是有益处的:作为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在有争议的估值背景下被采纳和应用,可以减少法官在复杂纠纷中需要考虑的问题的数量的方式。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额外时间和成本,将需要与及时促进重组的需要相平衡,同时要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利益。
本案要点
这是英国法庭第一次需要考虑如何理解“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一词在《条例》第18条中的含义,“抵押品接受者”必须如何对其所占有的金融抵押品进行估值。由于《条例》本身及其背后的欧盟指令都没有对什么是“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做出定义或指示,因此该判决得出的结论将格外重要。
法官就《条例》中使用的“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一语的含义提供了指导意见,如下:
在任何情况下,“商业上合理的”,都是“事实敏感”(fact sensitive)的(应结合具体案情理解)。
法定要求简单明了:估值必须:(i)按照担保金融抵押品安排的条款进行;(ii)在任何情况下,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
不存在任何暗示与英国抵押法相关的公平或其他责任,也没有对“抵押品接受者”提出任何额外要求,要求其以诚信的方式行事。
该估值要求纳入了一个“客观标准”,因此“抵押品接受者”(或任何第三方估价师)的观点是不相关的。但是评估的责任完全在于抵押品接受者,它不能通过任命第三方评估师来履行在这方面的责任。
该估值要求适用于估值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产生的估值本身必须是“商业上合理的估值”。
法官明确指出,尽管随后可能导致估值被搁置,但不遵守《条例》第18条规定的估值标准本身不会使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的占有权和相关担保金融抵押品安排(如《条例》所定义)实施的任何占有权无效。
最终,法官认为,第一、第二被告的占有完全有效。在本案的情况下,估价是根据担保金融抵押品安排,以《条例》第18条要求的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进行的。
这些结论有助于加强《条例》引入英国法律中“自我救助式”占有补救措施的价值,允许抵押品接受者在不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情况下获得某些担保资产的所有权。
贷款方和借款方都应该关注法官在本案中提供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为《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的适用带来了更大的明确性,特别是 "商业上合理的方式 "这一短语的含义。双方分别倚赖不同的专家作出的结果不同的评估,法官指示评估师准备一份联合备忘录,列出他们同意和不同意的事项。这种方法也有可能适用于在其他情况下产生争议的估值(如重组计划),且将有助于减少法官在复杂纠纷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数量。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文章链接
农历癸卯年 新春快乐!
(附本公众号近期热点文章)
英国司法观点
英国司法观点 | 股份出售中违反保证时赔偿金的计算
英国司法观点 | 将公司创始人排除在日常运营之外可能构成“不公平损害”
英国司法观点 | 单一董事决策合法性问题
英国司法观点 | 惠普赢得有关欺诈性虚假陈述的诉讼
英国司法观点 | 破产重组:分不到钱的债权人可被排除在重组计划投票之外
并购交易反思
公司并购 | 近期交易反思:优先购买权、并购保证及赔偿保险、“卖方知情”概念新发展
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吕律师是一位极有天赋的并购律师和交易促成人。他真正做到了融汇东西方文化,并能够为众多不同背景的客户提供服务。他思维敏捷,非常务实,总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先发制人。他经手的案件都非常稳妥,值得信赖,也非常擅于和各方建立关系。”
——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