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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观点 | 对公司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保证解读

英国司法观点 | 对公司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保证解读 吕晓飞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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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解读股权收购协议中公司前景重大不利变化相关条款

 导语 ·



在最近的Decision Inc Holdings Proprietary Ltd & Anor v Garbett & Anor [2023] EWHC 588 (Ch)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考虑了股权收购协议相关一类比较少见的条款,包括自上一次结算日以来,目标公司的前景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由于在合同中提及“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前景”时,很少有判例法先例,因此这一判决值得关注。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本文字数:   1543 字

阅读时间:   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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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买方与两名卖方被告签署了一项股份收购协议,以从卖方收购一家IT咨询公司的全部股份。股份收购协议于2018年10月12日生效。股份收购协议中包括几项与目标公司有关的保证,包括自2017年12月31日起(即目标公司最后一份年报的编制日期),目标的公司的营业额、财务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化。

在评估公司价值时,双方关注的重点是公司持续产生未来收入的能力。因此,双方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集中于目标公司有望赢得的未来业务。 卖方提出了非常乐观的财务预测,并在买方要求下提供了一些关于目标公司现有销售状况、项目报告和财务状况的文件。其中,卖方提供的2018年5月和7月的项目报告表明,公司预计将从四个客户那里赢得价值超过550万英镑的大量订单,且四个项目都将在2018年6月至9月期间开始产生可观的收入。

在股权收购协议完成后不久,买方发现,目标公司2018年已获得的的收益和收入远低于预测中给出的数据,而且四个关键项目都没有按照5月和7月项目报告有所进展。

2019年2月,买方寻求与卖方重新就价格达成协议,因为目标公司2018年的实际EBITDA远低于预期。卖方拒绝了这一提议。2020年9月,买方对卖方发出正式的索赔通知,并于此后对卖方提起保证索赔,指控内容包括截至股权收购协议生效日,公司的营业额和前景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原因是四个项目的营业额和前景没有在5月的预测和5月、7月的项目报告中得到适当反映。



关键概念介绍


股份收购的交易一般适用买者自负的原则,即买方有责任进行收购之前对收购的对象进行合理检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保证的情况下,买方自担收购风险。因此,买方通常会在股份购买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就此类事项所要求的任何合同保护,常见手段包括在股份购买协议中加入广泛的保证条款。本案中的保证是关于目标公司及其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合同声明或保证,这些声明或保证在股份购买协议中明确规定,并在协议交换时由卖方提供给买方。如果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买方因此遭受损失,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违约索赔,寻求获得损害赔偿。

卖方在就公司收购向买方提供保证时,通常会就保证条款下它可能要承担的责任的合同限制进行谈判。常见的限制包括:买方通知卖方保证索赔的截止日期;如果买方在进行交易时已经知晓引起索赔的事实或情况,明确排除买方向卖方提出保证索赔的权利。



法院判决:关于卖方是否违反目标公司前景没有重大不利变化的保证

关于重大不利变化的确定方式

法院认为,为了确定是否有违反重大不利变化保证的情况,需要确定 “基准线”(即预期或预测水平)和股权收购协议签订时的“实际”数字,并评估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大到可以认定为“重大”变化。

变化的重大程度应在客观的基础上确定,并且要考虑一个问题,即和买方拥有同样目的和目标的合理人士在知晓该变化后,是否会寻求退出或重新谈判该交易。


关于公司前景的含义

关于“前景”的含义,法院认为无法作出可以普遍适用的抽象定义,必须结合每一笔交易具体情况下对它的含义进行解释。本案中,双方的整个谈判都是基于目标的EBITDA水平。虽然其它因素对买方进行交易也很重要,但显然最关键的因素是目标未来的毛利润。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要使得卖方立场上理性的人得出公司前景没有重大变化的结论,唯一的办法是他们在提供5月预测时,高度确信2018年剩余的几个月至少会产生5月份预测的收入,这需要四个项目在这一期间产生大量收入。然而,根据有关项目证据,法院认为,一个理性的卖方不会有高度的信心,认为这四个项目将在2018年产生任何可观的收入,或是产生接近5月预测中预计的收入金额。


另外,公司2018年预期前景的基准数字为100万英镑,而在股权协议生效日期一个假定客观的第三方站在卖方位置上评估的实际预期利润为30万英镑。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的差异在生效日期明显构成了公司前景的重大不利变化,因此导致卖方违反没有重大不利变化的保证。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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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吕律师是一位极有天赋的并购律师和交易促成人。他真正做到了融汇东西方文化,并能够为众多不同背景的客户提供服务。他思维敏捷,非常务实,总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先发制人。他经手的案件都非常稳妥,值得信赖,也非常擅于和各方建立关系。”


—— 英国《法律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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