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近期代表一家跨国公司客户收购了一家海外公司,卖方包括一家非盈利组织和两名公司创始人。目标公司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注重技术。尽管交易对价很低,但是由于目标企业在当地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因此此次出售仍被视作一笔重要交易。本文将就相关要点进行反思,供您参考。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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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买方立场
我们的客户公司拥有全球性的业务,并且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他们希望卖方的两名公司创始人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在目标企业任职数年。这就需要确保两位创始人在谈判中感觉到自己被重视和尊重,并在未来会获得良好的待遇;买方不能一味在谈判中对卖方进行强势的施压。
举例来说,客户全球业务的所有管理层成员使用的都是标准形式的雇佣合同,并不是由客户与个别高管进行单独协商决定的。这是为了确保客户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高管成员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而两名公司创始人希望就雇佣合同进行谈判,提高奖金等。为了维护客户的立场,同时避免让两名创始人感觉自己的要求或担心没有得到重视,我们安排客户公司的一名将与他们同一级别、因此拥有相同雇佣合同的高管与他们进行了沟通,解释了客户公司内部管理情况、待遇补偿等问题,给卖方的两名创始人提供了很大安慰,并最终不再反对使用标准雇佣合同。
预留对价
买方此次收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员工。交易双方同意,买方根据股票收购协议向每个卖方支付的对价中约30%将采用单独的预留协议(holdback agreement)的形式。这笔款项将延迟向卖方支付,以激励他们在交易完成后继续留在目标企业,协助买方发展目标公司的业务。根据该协议,实质上,每个卖方将在交易完成后3年的每年年底获得三分之一的延期对价支付。
在低价值交易中,上述预留协议的方法可能比传统的在SPA中规定盈利能力支付计划更加合理,因为谈判盈利能力支付计划的成本和时间对于低价值交易来说可能不划算。
修改目标公司名称
本案中目标的企业使用的是主体卖方(即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因此,交易双方需要就合同权利进行谈判,以使买方在交易完成后一段时间内可以继续使用该品牌,同时将目标整合到客户的相关业务流中。卖方非营利组织虽然同意买方继续使用其品牌名称,但同意使用的期限比预期要短得多。因此,买方必须比原计划更迅速地采取行动,选择一个新名称,并考虑在目标企业目前运营的每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注册。不过我们也为买方协商了一些额外的权利,例如,在特定一段时期内,在新品牌的名称/描述中,可以将其描述为“以前称为……”,并在描述客户新品牌的起源和发展时提及非营利组织的品牌。
这笔交易中我们发现,有必要调查了解买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计划。此次交易的买方打算尽快整合目标企业,然后迅速而显著地扩大业务规模,以便很快提供市场领先的产品。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建议是,尽管客户已经确认在目标当前的司法管辖区可以注册他们选择的新名称,但还应考虑新业务可能有重大业务的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以确定使用新名称时是否可能存在任何冲突。另外由于本次交易只涉及商标和类似的知识产权,所以进行相关检查和确认可以很快完成且费用低廉。但如果涉及专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利检查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这需要由知识产权团队的律师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安排。
另外,取决于公司的业务性质,公司名称的更改(包括如果公司重新注册为另一种形式的公司则后缀需要更改)可能会该公司带来非常重大的时间和成本影响。例如,在有严格产品标签要求的面向消费者的业务中(例如,消费者保健或食品和饮料),遵守披露和产品标签义务可能非常繁重,比如需要监管机构批准才能更改销售到市场的每个产品的名称。
跨国公司进行小型收购的合并控制分析
尽管这笔交易的对价很低,但考虑客户发展目标企业的计划,以及客户最近在进行其他一些重大收购时与与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和其他并购控制监管机构进行了交涉,意味着需要对此次收购的后果进行全面的全球合并控制分析。由此带来的启发是,即使拟议交易似乎不会触发任何出于并购控制目的的通知义务,但是客户的性质、客户对目标业务的计划和/或客户以前的交易都可能意味着仍然需要对交易进行超出交易规模的分析。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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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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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