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对于兼并、收购及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而言,进行交易通常只是一部分的工作,各方还必须为艰难的诉讼做好准备。
本指南将从常见的诉讼类型、诉讼工具到近期的诉讼趋势,向您介绍英国有关并购诉讼的最新基本情况,帮助您更好地应对公司并购相关的潜在诉讼风险。
本指南英文版由Lexology于2022年4月出版。该指南为全球律师同行和公司管理层提供了重要参考。如有需要索取该指南中英文版本,请联系本指南作者吕晓飞律师。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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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因并购交易产生了损失,股东是否可以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提起代表诉讼?
一般而言,针对公司犯下的不当行为,理应由公司本身提起诉讼。不过具体到每个案件事实,法庭可能允许股东以其自身名义代表公司提起代表诉讼。大多数代表诉讼依据的都是《2006年公司法》第11部分,这一部分法律已经很大程度上(但并未完全)取代了代表诉讼领域的判例法依据。
代表诉讼的诉因可以是董事或协助董事的第三方(如Iesini v Westrip Holdings Ltd ([2009] EWHC 2526 (Ch))一案)因疏忽、违约、违背义务或违背信任,实际或计划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上述情况的组合。并没有法律条文要求提起代表诉讼时,需要表明不当行为实施者因违反职责获益;这一点与判例法的立场相反。
只有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虽然提起此类诉讼没有最低股份数量限制,但是法院在评估是否推进诉讼时会考虑诉讼提起人拥有的股份数量。股东还可以针对在其成为股东之前发生的不法行为提起代表诉讼,但是如果股东此前就知道相关不法行为,这可能会影响法院是否允许诉讼继续的决定。
提起代表诉讼无需法院批准,但是如果想要诉讼可以继续推进,则必须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如果认为诉讼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将会拒绝批准诉讼继续:
被告董事履行了其《2006年公司法》下第172条的职责。如果董事履行了其促进公司成功的职责,一般情况下代表诉讼就无法继续进行。第172条列出了在评估董事行为是否促进公司成功时会考虑的一些因素,包括该行为导致的长期后果;对雇员、社区和环境的影响;以及对维持高标准商业行为的可取性。
诉讼针对的行为已经得到授权或批准。如果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已经根据《2006年公司法》获得了授权或批准,代表诉讼可能不会继续推进。
最后,即使诉讼针对的不法行为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是为了不放过“漏网之鱼”,法院在评估时还会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比如:诉讼所涉个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意;有关行动是否可能在未来获得授权或批准;以及股东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对这一行为提起诉讼(Saatchi v Gajjar ([2019] EWHC 3472 (Ch)))。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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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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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