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最近帮客户进行了两项重大且复杂的跨司法管辖区业务的处置。
本文将对此次交易案中以下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您参考:
与欧洲工作委员会进行交易协商
杠杆收购以及本地法要求实体现金转移
拍卖中投标人有现成的“捕捉实体架构”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本文字数:14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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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洲工作委员会进行交易协商
在跨司法管辖区交易中,如果目标集团在欧洲有很多员工,那么有可能卖方及其欧洲工作委员会(EWC)需要签订一份欧洲工作委员会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需要通过EWC就交易与员工进行协商。EWC指导小组会代表EWC谈判。EWC指导小组规模不大(此次交易涉及的EWC指导小组只有5名成员),成员经员工选举产生。
本案涉及的交易需要高度保密,打算只有在最终签署时才会由卖方宣布,之后再进行员工协商。此次交易特意为此在签署时设计了认购权利(也就是在协商完成后,买方行使认购权,签署股份收购协议)。
此次交易中,卖方与EWC指导小组的成员在此前数年间已经培养了良好的关系。卖方决定在协议签署几周之前,向EWC指导小组成员告知这一交易,给他们一点‘心理准备’。这样一来,如果交易签署一周或两周之前被泄露,导致交易方不得不发表交易声明,对EWC以及员工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小得多。卖方后来对这一做法也很满意和欣慰。
所以,如果参与的交易需要与EWC进行协商,可以考虑是否在协议签署前与EWC指导小组的成员也打一个类似的招呼。不过这么做需要考虑几个因素,包括卖方和EWC指导小组的关系、EWC协议的管辖法律(比如爱尔兰法律相较法国法律在这一方面更加宽松),以及交易的整体情况。
杠杆收购以及本地法要求实体现金转移
跨司法管辖区收购中,全部对价往往需要从最顶层的买方实体支付给最顶层的卖方实体,哪怕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目标的本地子公司会进行股份和资产的本地转移。这种时候需要一份‘支付方向函’用于记录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资金流动顺序,反映资金是如何在集团实体间进行转移的(无论是通过集团内部债务、分配、资本捐助还是其他方式),以确保本地一级对价的支付。有关对价先从顶层买方实体向下流动,然后在本地一级流动,然后再向上流动至顶层卖方实体。不过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要进行本地转移,必须在本地一级进行实际的现金支付。
在此次交易中,整体对价,包括本地对价所需金额,是通过借债提供的,而该笔资金只能在交割日获得。鉴于此,并且考虑到需要进行实体支付的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时间差,所以需要在股份收购协议中约定将本地支付的时间推迟至“主体交割”后不久。另外,还要确保递延付款结构不会对交割账户的收购价格调整条款产生意外影响。
因此,在跨国司法管辖区的收购中,一定要尽早确认是否需要进行本地层面的实体现金支付,以及交割时资金的流动机制,尤其是当本地实体现金支付是买方借债提供资金时。
拍卖中投标人有现成的“捕捉实体架构”
此次交易中,其中一项处置采用的是拍卖的形式。卖方在最终选定投标人时,考虑的因素之一是这个投标人声称已经有了一个“完备的捕捉架构”(ready-made catching structure)——该投标人表示,他们在目标集团运营并设立实体的几个管辖区都有自己的实体,可以直接接收有关目标实体和业务。这一点对于卖方来说很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就不用要求投标方在相关司法管辖区设立新的实体并获得运营目标业务的必要牌照,可以节省交割时间和复杂程度。
在此次交易中,为了尽快完成签署,卖方同意了买方的请求,即不在股份收购协议中写入“捕捉架构”中的买方实体的细节,因为买方称还有几个不确定的事项需要解决。但是在协议签署之后,买方修改了计划,决定在几个相关的司法辖区设立新的实体,而不是使用现有的买方集团内实体,导致他们之前声称的“完备的捕捉架构”带来的好处基本被抵消。
所以如果在拍卖交易中,卖方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买方是否已经有“捕捉架构”,相关架构和实体的细节必须写入股份收购协议,防止最终这一架构没有得到使用。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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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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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