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
近期帮助客户进行了两笔对价较低的资产处置交易。先开始的交易是对同一集团内的业务进行出售,但是后来出售业务中的一项业务被剥离至一家新设公司,之后该新设公司被单独出售给另一名买方。现对这两笔交易中值得注意的点进行总结分析,供您参考。
法律在不断变化和更新中,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吕晓飞 (Peter Lu)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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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割后卖方母公司继续提供担保
卖方最终母公司此前签署了目标公司的一份关键合同,为目标公司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根据该合同条款,如果担保人出售了目标资产,担保无法撤回,而且至少在签署协议时以及可能在交易完成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担保必须保持不变。卖方为限制交割后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在股份收购协议中以详细的附录形式,增加了一些较为少见的保护条款,尤其是以下“介入”和“退出”权利条款,虽然在项目开发交易中很普遍,但是在并购交易中并不多见:
▣ 如果在任何时候,卖方最终母公司被合同对手方要求根据担保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目标公司应尽的义务,卖方最终母公司可以在买方的协助下,“介入”并对目标公司在合同项下的职责进行接管。从接管时刻起,合同项下的收入将由卖方最终母公司受益。在此之后的任何时间,卖方最终母公司将有权(但没有义务)“退出”并将合同的履行移交给目标公司。▣
减低交割帐目机制导致对价为负的风险
此次出售新设公司的交易采用的是交割账户调整机制。由于交易的对价较低,且新设公司可能导致集团内部债务额过高,卖方担心调整后的收购价格低于当初预估的价格导致其需要补付给买方的金额超过买方支付的对价。为了避免这一风险,采用的方法是允许卖方免除目标公司欠它的集团内部债务。虽然一般这可能导致有关受益人需要支付税收费用,但在此次交易中,如果在出售完成之前 (即目标仍然是卖方集团的一部分时)免除债务,则不会产生此类税收费用。
具体来说,收购价格条款明确规定,在交易完成前,卖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对价不低于1英镑。这些措施可包括在有关时间免除目标欠卖方集团某一成员的任何款项,但前提是这些措施不会给目标方或买方带来或增加税收或其他负债。卖方必须将其拟采取的措施的细节和后果告知买方。
买方获得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
在并购交易中,买方为保证交易安全,常常会选择购买并购保证及补偿保险,覆盖出现卖方违反其在股份购买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某些补偿条款情况的风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索赔时保险公司需要对买方进行赔付。
在此次的一笔交易中,买方的律师在制定保险覆盖的保证内容时超乎意料的激进,新增了许多保证并对许多现有保证进行了有利于买方的修改。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接受买方律师提供的这一版内容,一定会大幅精简。
虽然这本来是买方投保时需要和保险公司商定解决的内容,但是我们作为卖方律师和买方进行了谈判,达成了更加平衡和适当的保证保险覆盖范围。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买方最初建议的保证范围可能会导致卖方要进行非常繁重的披露。因此,在交易谈判过程中,不能满足于获得表面对己方来说有利的条款规定,还要考虑这一规定是否会导致潜在繁重的义务。
*该文章只是信息提供,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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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晓飞律师多次代表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跨境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此外,吕律师还帮助多个行业的客户成功应对外国政府监管调查,并就公司治理和危机管理提供法律建议。
吕晓飞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校外导师,并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国际并购学分课程。吕律师经常接受中西方主流媒体采访,多次被英国议会邀请就重要议题和法案进行专家作证。
“吕律师是一位极有天赋的并购律师和交易促成人。他真正做到了融汇东西方文化,并能够为众多不同背景的客户提供服务。他思维敏捷,非常务实,总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问题出现之前就能先发制人。他经手的案件都非常稳妥,值得信赖,也非常擅于和各方建立关系。”
—— 英国《法律500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