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第十六条关于“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的规定如下:
a.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者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
b.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这并不能延长第十四条b款所指的期限。
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该通知必须声明:
ⅰ.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及
ⅱ.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
ⅲ.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
c)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d.第十六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e.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在按照第十六条c款ⅲ项a)或b)发出了通知之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f.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g.当开证行拒绝承付或保兑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并且按照本条发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
因此,开证行想合法拒付,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否则拒付无效,必须付款)以下要件:
1、明确单据处理方式:留存听指示 / 退单 / 按之前指示办;
2、一次性列全所有不符点,不许后续追加;
3、5个银行工作日内发正式拒付通知/电文(SWIFT MT734);
4、只审表面一致:不涉货物质量、合同纠纷;
👉 实务第一步:拿到拒付通知或者拒付电文,先对照以上 4 点核验是否有效;无效直接让议付行发电抗辩、要求付款。
若确认拒付(通知)有效,那么在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如何应对呢?
万一收到拒付通知,不要慌。拒付是开证行的权利,但不是最终结局。但凡按照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结算货款,都应该提前做好拒付的应对预案。作为外贸人或者外贸财会人,一般应对流程如下:
第一步:冷静评估,分析拒付理由
确认拒付原因: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是什么?是否合理?
判断不符点的严重性:是拼写错误的微小瑕疵,还是影响货权的实质性问题(如晚装船)?
第二步:立即联系各方,制定应对策略
1、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关系,可以从以下4条路中选择最优方案:
1)、锁定单据、控制货权
立刻要求议付行不要退单、不要放单,选择 “留存单据听候指示”;
通知货代:无我方书面同意,不得放货;提单在手 = 货权在手;
(不管是FOB还是CFR或者CIF等预付运费方式,作为出口方,都有权要求货代:无正式书面通知,不得放货,这是国际运输中的规矩。)
时间窗口:信用证有效期 + 交单期:未过 = 还有改单机会。
2)、双线沟通:银行 + 客户同时发力
对银行(议付行):
要全部完整的不符点清单 + 拒付电正式的原文;
也可以请银行帮你审不符点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拒付;
必要时银行代发反驳电文(针对无理挑错);
对客户(开证申请人):
坦诚沟通,先问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老客户常直接接受);
若对方压价,评估折扣底线(通常 5%–15%,看市场);
3)、快速分类:不符点属于哪类
A 类:可修改 / 非实质性(拼写、日期、标点、份数) → 优先改单重交
B 类:不可修改 / 实质性(晚装船、货描错、保险缺失) → 协商降价 / 转卖
C 类:恶意拒付(无实质不符、软条款) → 抗辩 + 维权 + 信保
3、按照优先级,指定应对方案
方案1:改单重交(A 类不符,最优)——最快、成本最低
条件:信用证未过期、交单期未到、单据能改
操作:
立刻重制 / 更正单据(手改需加盖更正章);
议付行重新寄单,注明 “更正后单据”;
开证行收到后必须重新审核,无新不符点即付款;
要点:越快越好,避免二次不符。
方案2:客户接受不符点(最常用)——考验业务人员的谈判能力
场景:B 类不符、改单来不及
操作:
客户书面确认接受不符点(邮件 + 盖章 / SWIFT);
开证行扣 ** 不符点费(USD50–200)** 后付款放单;
收款后再放货,钱到账再放单;
风险:客户可能压价,提前谈好折扣。
方案3:降价 / 转卖 / 退运(B 类 + 客户不配合)——全力降低损失
降价:快速谈5%–15% 折扣,小额亏损比货两空好;
转卖(通用货):提单在手→改收货人→卖给目的港新买家;
退运:客户弃货、无买家→安排退运,承担运费 + 滞港费。
方案 4:恶意拒付维权(C 类)——“莫须有”,非常不幸,最糟糕的一类
常见:无实质不符、软条款(如 “验货后付款”)、放单不付款
操作:
议付行发电抗辩:拒付无效、必须付款(引用 UCP600 第 16 条);
投诉至国际商会 ICC或当地外汇管理局;
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立刻报案理赔;
必要时法律仲裁(信用证纠纷 ICC 仲裁效率高)。
第三步:如果货物已被提走但未付款,立即采取强有力行动
这是最危险的情况。如果发现开证行已将单据放给客户,但客户没有付款,说明事情非常严重,必须立刻:
通过通知行/议付行向开证行严正交涉:根据UCP600,开证行在收到合格单据后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必须付款。
直接联系开证行:要求其说明放单不付款的理由,并保留所有书面证据。
向买方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投诉:如买方央行,投诉其银行违规操作。
启动信用保险索赔:如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全套单据和拒付/追索证明。争取获得70%-90%的赔付。
准备法律行动:最后的救济途径。评估诉讼成本和可能追回的金额,聘请当地律师。
核心原则:只要正本提单还在银行或你手里,货权就没有转移,你就拥有最大的谈判筹码。绝对不要轻易同意“先放货,后付款”。
总的来说,要做好信用证风控:
识别软条款是前提,让你在签合同前就避开陷阱。
制作“零不符点”单据是核心,为你拿到银行无条件的付款承诺铺平道路。
应对拒付是最后防线,让你在突发状况下能够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
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预防比补救更重要。
开证前审证:剔除软条款(如 “需买方签字”),有效期国内到期;
制单 “严格一致”:发票、箱单、提单、保险单等单据的项目,特别是:货描、日期、金额务必完全匹配;
提前交单:预留3–5 天改单时间,避免临期交单无缓冲。
总之,凡事提前准备,提前安排,提前做好应对预案,方能临危不惧,处事不惊。
至此,关于信用证的概念、介绍、操作解说已基本完成。但是为什么会有信用证的存在呢?使用信用证结算贸易款项,需要我们明察秋毫,见微知著。作为专业的外贸财会人,需要知道其原理逻辑,提高对其理解程度,增强实操能力。欲知信用证的原理逻辑,后文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