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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法律工具之《保单赠与协议》功能解析

财富管理法律工具之《保单赠与协议》功能解析 圣诺世承家族办公室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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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富管理法律工具之《保单赠与协议》功能解析

①  《保单赠与协议》一般是保单的投保人作为赠与人,将其在保单中作为投保人的相关权益,概括性的一并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②    使用该类协议时,应通过保险公司完成投保人的变更手续;

③保单赠与的对象要符合《保险法》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




温

馨

提

示



Part.1

王先生的烦恼

       王先生与太太结婚多年,育有一个女儿丽丽。在丽丽结婚之前,王先生以自己作为投保人、丽丽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张大额年金保险,目前保费已缴纳完毕。丽丽结婚后,王先生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这张保单当初购买的目的也是为了给女儿留一笔钱,于是就打算通过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变更为丽丽,完全把保单中投保人的相关权利都交由丽丽掌控。


       但是因为这份保单目前的现金价值较大,丽丽也已经结婚,王先生担心万一未来女婿和女儿感情不和闹离婚时,这份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会被女婿分一杯羹。王先生不想这样的情况出现,但又不知道怎么防范。


案例分析


      父母希望将自己作为投保人的保单赠与给子女,目前普遍的做法就是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来变更投保人。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进行投保人的变更,只是将投保人变为子女,但没有明确约定赠与是给子女个人的,那么此时赠与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价值等财产权利)就可能被认定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子女未来离婚,相关的财产可能面临被分割的局面。


       所以,在以上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仅仅通过保险公司将投保人变更为女儿丽丽而没有特别约定,实际上是将保单赠与给了女儿及其配偶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的意愿是希望将保单只赠与给女儿一方,明确保单中投保人的相关权益只属于女儿一人,那要怎么做呢?


        这其实并不复杂,除了投保人完成变更之外,王先生可以与丽丽签署一份《保单赠与协议》来作为补充,确认保单的赠与对象为女儿一方。所以在变更投保人时,可以同时搭配《保单赠与协议》,通过协议明确该份保单为赠与给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并非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Part.2

详解《保单赠与协议》


     《保单赠与协议》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是保单的投保人作为赠与人,将其在保单中作为投保人的相关权益,概括性的一并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保单赠与协议》一般是一种无偿的合同。所谓无偿,指的是仅仅需要赠与人给付,受赠人不必向赠与人支付相应代价。


      回到案例中,丽丽在接受赠与、成为这份保单的新的投保人之后,可以享受原来王先生根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对保单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价值的所有权、退保的权利、保险合同复效的权利、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和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等等(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保单赠与协议》中一般会明确约定,该保单项下保险利益不属于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可以实现投保人对已婚子女单方赠与的目标,更好的满足他们财富传承需求。


       除此之外,根据特殊的情况需要,《保单赠与协议》中还可以附加一些条款,成为一个附加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可以就受赠人接受赠与后的义务进行明确,比如可以要求子女不得未经父母事先同意就擅自退保、保单质押、变更受益人、变更投保人、擅自减保等等,如果子女违反,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投保人父母将人寿保单的权益赠与子女,初衷是希望财富定向传承,子女可以善用这笔财产。人寿保险奉行的是长期主义,时间沉淀其价值。但是不排除有些子女并不理解父母的用心,假如案例中的丽丽在接受赠与后立即操作退保、变更投保人给丈夫等,这可能就和父母的意愿不相符。所以,父母与子女签署《保单赠与协议》,除了能够确保赠与的保单为其个人财产之外,还可以对子女的上述行为进行约束,实现投保人的财富传承初衷。

Part.3



《保单赠与协议》的注意事项


在使用《保单赠与协议》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

保单需要完成投保人的变更手续


基于保单的特殊性,只有通过保险公司完成投保人变更的手续后,保单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投保人没有完成变更,相当于保单赠与的行为还未实际履行,也就是有赠与的合意但还没有实际赠与。这种情况下,尚不能规避上述提到的几种风险,且投保人有权随时撤销对保单的赠与。

(二)

保单赠与的对象

要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


《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有明确的要求,变更后的投保人也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即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须具有《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格有其他要求,新的投保人也要符合相应要求。

(三)

大额保单的赠与

由投保人夫妻双方共同确认

若投保人已婚,且投保人夫妻之间未另行约定,则双方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后投保,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来源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大额的人寿保单,在进行保单赠与时,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若另一方不同意的,原则上投保人不应该随意进行保单赠与,这可能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同意的方式可以让赠与人配偶签署《配偶确认书》,或者在《保单赠与协议》中共同签字。另外,建议全部保费缴纳完毕后赠与子女。




       综上,通过《保单赠与协议》,可以更好的帮助规避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满足在特定场景下的财富传承的需求,实现规划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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