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隔离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而言最为关键,是资产管理的前置条件和核心要素。
资产管理之所以需要以资产隔离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财产所有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缺乏足够信任所致,所以通过制度安排进行补足。
资产隔离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而言,最为关键,是资产管理的前置条件和核心要素。
资产管理之所以需要以资产隔离作为前置条件,主要是财产所有者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缺乏足够信任所致,所以通过制度安排进行补足。可以说没有资产隔离的资产管理,很可能会演变成庞氏骗局,没有资产隔离的财富传承是走不远的传承。
1.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后,所形成的资管财产有别于财产所有人未交付资管的其他财产。 2.二是资管财产有别于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因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资管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三是资管财产有别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财产。当资产管理人接受多个不同的资管财产时,应当将不同资管财产相互区别。 4.四是资管财产有别于受益对象的固有财产。 5.五是非因特殊情形,不得对资管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6.六是资管的债权与不属于资管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不同资管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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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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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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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是《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强调,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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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投资基金中的应用。即表现为信托型基金,该基金依据信托制度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由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型基金的特点是必须有人履行受托职责,对基金投资人负责。当前,我国的资管产品主要为信托型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质上也属于信托型基金的一种类型。2018年10月,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答记者问时提及,《资管细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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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为了实现“真实出售(True sale)”和“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资产证券化必须构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境外实践中,特殊目的载体主要包括特殊目的信托(SPT)和特殊目的公司(SPC)。其中,SPT是以信托法律制度为基础构建的一种SPV,指发起人通过将拟证券化资产设立信托,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该信托财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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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应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通常运用信托制度作“资产隔离”和“他益安排”,即通过设立家族信托(Family trust),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种家族愿景。当前,家族信托财产隔离效果被击穿的话题经常被人们广泛关注和热议,使得资产隔离的制度安排也渐为大众所知悉和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