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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大多未作披露

网红大多未作披露 电商实践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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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行披露规则的挑战始于定义本身。

执行网红披露规则的挑战始于定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规与欧盟核心消费者保护指令均未将“网红”作为法律术语,仅1个欧盟国家将其写入成文法。然而,该行业已十分庞大——仅美国就有2660万名网红,但关于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披露却参差不齐。

以下是美欧在监管网红营销方面的具体做法。

什么是“网红”?

美国:FTC未定义“网红”,操作性术语为“背书人”。当存在付款、免费产品、折扣或亲属/雇佣关系等“实质性关联”时,即触发披露义务。FTC指南中的“网红”仅为通俗用语。

欧盟:规范对象为“经营者”,未提及“网红”。任何频繁在网上从事商业背书活动者,无论受众规模,均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法国:定义为“任何人为了获取报酬,通过电子方式利用自身知名度来推广商品、服务或事业”。

美欧监管共识在于:隐瞒付费推广本质上具有误导性。

监管需求有数据支撑:2024年2月,欧盟委员会及22个成员国当局联合挪威、冰岛检查了576位网红的帖子。结果显示,97%包含商业内容,但仅20%系统披露;在从事商业活动的网红中,仅36%注册为贸易商。

欧盟规则范围更广:(i) 平台必须为所有发布者(含经营者)提供广告标记功能并强制展示;(ii) 强制要求对足以以假乱真的深度伪造内容进行标签标注。

门槛

美欧通用:FTC与欧盟指令均未设定最低金额门槛,一份免费样品与高额互动量触发相同的披露义务。

法国:现金和实物价值达每年净1,000欧元(约1,160美元)时,贸易商与赞助商需签订书面合同。

德国:属税收规则,向创作者支付每年净超1,000欧元的公司需缴纳4.9%税费。

执法

美国:属民事性质。FTC单次违规最高罚款53,088美元;州集体诉讼旨在寻求损害赔偿和禁令,非监禁。

欧盟:基础手段为民事性质。成员国可对跨境违规处以至少相当于经营者营业额4%或200万欧元(约230万美元)的罚款。

法国:增加了刑事风险。

德国:完全民事性质,通常采取停止侵权令(cease-and-desist orders)和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

  • FTC v. Lord & Taylor (2016):零售商向50名Instagram网红及Nylon付费推广连衣裙但未要求披露,触达1140万人。此案仍是基础性判例。
  • SEC v. Kim Kardashian (2022):因未披露25万美元加密货币推广费,被处以126万美元罚款。
  • 州级集体诉讼新趋势:Bengoechea诉Shein案和Dubreu诉Celsius Holdings案均于2025年初提起,将品牌及其网红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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