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1号令,以下简称为“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大家是否仍有疑问或不懂呢?
新《管理办法》
共29条,主要包括:原产货物、完全获得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及微小含量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累积规则、微小加工、成套货物、中性材料、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直接运输、原产地规则的规避、申报及单证提交、补充申报、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产地核查、解除税款担保、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产地证书重发、原产地证书补发、不适用情形等。
主要亮点
增加累积规则
一是履行约束性义务,增加了中国与受惠国之间的双边累积;
二是参照美、欧等其他发达国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增加了区域集团中最不发达国家间的累积。该条款大大便利最不发达国家生产制造货物时的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
引入原产地声明
为了配合WTO《便利化协定》有关原产地裁定的实施,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引入原产地声明的使用,凭中国海关作出的原产地裁定,进口人可自行签发原产地声明,从而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推进无纸通关
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原纸本证书提交的基础上,增加对于接收到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电子信息或中转地证明文件电子数据的,进口人无需提交纸本单证的规定,进一步便利海关执法和企业通关。
新旧《管理办法》的不同
尊重客观实际,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用好我特别优惠关税政策
1.新增“微小含量”和“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条款。
2.根据柬埔寨王国、也门共和国的实际情况,允许出口方口岸主管部门填写证书第十五栏,不再强制要求出口方海关填制。
与其他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保持一致,降低海关执法和企业守法成本
调整微小加工或者处理范围与内容、调整货物在第三方停留时间、调整运输单证要求、调整原产地证书签发时间。
针对海关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应调整,堵塞法律风险
针对法院、检察院在相关案件办理中认定若货物原产即无条件适用特惠税率的误解,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强调了进口人申报义务,明确要求进口人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海关的规定申报进口,并在第十五条中明确对于未按要求申报进口的,有关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十届部长会议(内罗毕)通过《关于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决议》。根据该部长决议,给惠成员应当在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拟定、避免对同一产品要求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单证简化方面严格履行;在特定工序标准、对同一产品或选原产地标准、拓展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可自主选择。上述内容,即包含约束性实施的条款,也包含建议性条款。中国作为世界贸易体系中的重要成员,有义务将相关决议要求加以转化落实。
新《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上述部长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又密切结合中国海关税收征管改革以及海关原产地管理方式创新的形势要求,是对旧《管理办法》的一次完善和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