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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烟草入境并销售,一罪还是数罪?

走私烟草入境并销售,一罪还是数罪? 雄狮观察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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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当前涉走私卷烟刑事司法实践中,走私行为人在将卷烟走私入境后,通过在境内设立独立销售环节,向不特定多人转手的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一直存在争议。

 彭勇律师|作者

见图注|图源


随着跨境物流、出入境渠道的便利化大幅度提升,行为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将「卷烟」带入境内后转手牟利。


这类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在当前涉走私卷烟刑事司法实践中,走私行为人在将卷烟走私入境后,通过在境内设立独立销售环节,向不特定多人转手的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一直存在争议。

▲pexels


👨‍⚖部分司法观点一

行为人在走私卷烟入境时已经全部完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后续将卷烟向不特定多人公开销售的行为,是行为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专营专卖资质的前提下违反烟草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扰乱我国烟草专卖秩序,是独立于走私行为之外的非法经营行为,另行销售行为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者应数罪并罚。


👨‍⚖部分司法观点二

行为人走私卷烟入境后,另行销售该批卷烟的行为属于走私的自然延续,不应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完全赞同后者,具体理由如下:


走私卷烟后续销售行为没有超出走私犯罪的法益范围。

▲雄狮制作


即当卷烟销售主体就是同一批卷烟走私行为人时,行为人在境内销售走私卷烟的行为。


本质上就是走私利益实现的环节,不存在超出走私罪评价的法益侵害。


走私卷烟入境后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事后不可罚指状态犯既遂后实施的维持或利用不法状态的行为,虽形式上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但因缺乏独立可罚性而不单独定罪。其核心在于后行为未超出前罪法益侵害范围或缺乏期待可能性。


在走私卷烟案件中,行为人将走私卷烟完成入境、偷逃对应应缴税款后走私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走私普通货物罪已既遂。


但该走私行为所带来的不法状态并不会直接消除👉一方面是行为人对该批未完税入境的卷烟的非法持有、处置状态存续;另一方面是走私行为对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一直延续。


行为人后续的境内销售行为,本质上完全依附于走私既遂后仍持续的不法状态,只是对未完税入境的卷烟在境内处置这一状态的利用,整个过程没有超出前走私行为的法益侵害范围,完全符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成立前提。


对卷烟走私入境后的境内销售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具备独立的刑事可罚性。


从常理来看,走私卷烟的核心目的就是获取境内销售环境的利润,行为人将卷烟入境后销售给不特定多人是走私链条中几乎必然伴随的后续处置环节。


如果人为地将走私货物完成通过的节点直接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彻底终结,再把后续依附于走私行为的境内销售行为单独切割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即将前后连续、主从依附的同一走私犯罪链条,强行拆分认定为两个独立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明显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写在最后👇

走私行为人在走私卷烟入境后,在境内向不特定多人销售该批走私卷烟的行为。


原则上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自然延续和目的实现,不应另行评价为非法经营罪,更不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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