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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部分产品适用登记管理

中国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部分产品适用登记管理 至美通研究院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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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出口企业需核对产品技术参数、管制编码及最终用户信息。
一、无人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出口管制范围调整

10月19日,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新规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调整结合全球无人机产业技术发展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依法管理具有军民两用属性物项的同时,支持符合规定的民用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管制范围覆盖无人机整机、动力系统、通信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相关软件技术,具体标准如下:

1. 整机管制标准

对于能够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外可控飞行的无人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纳入管制:

  • 最大续航时间达到3小时;
  • 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至3小时之间,且能在每小时46.3公里及以上阵风条件下起飞并保持稳定可控飞行;
  • 其他无人机中,射程或航程达到300公里的产品;
  • 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或能在自然视距外接受控制,且搭载/设计可搭载容量超过80升气雾剂布撒装置的无人机。

2. 零部件及技术管制标准

涉及特定航空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及碳纤维桨叶等。其中,专用无刷电机需同时满足额定电压≥48伏、额定功率≥3千瓦、额定功率密度≥3千瓦/千克、额定转速≤3000转/分钟才受管制。

此外,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的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及集群控制等软件和技术也属于管制范围。

二、部分无人机出口可通过登记取得凭证

为便利合规贸易,新规对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设置登记措施:

1. 常规出口登记

属于管制编码9A012.a.1项的无人机(即自然视距外可控、续航30分钟至3小时且满足抗风能力的产品),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登记填报信息,取得凭证后自行办理出口手续。

2. 展览用途登记

管制编码9A012.a和9A112项下的无人机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时,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境内展览须展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境外展览须展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防务展和警务展不适用此便利措施。

对于内部合规制度完善、有出口记录且渠道用户固定的企业,还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其他受管制物项仍需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

三、出口申报须明确技术参数及管制属性

新规要求出口经营者根据商品实际技术参数、用途和管制编码准确申报:

  • 属于管制范围:须向海关申报技术指标,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 不属于管制范围:若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或用途不符但其他指标符合要求,也须申报相关指标,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海关对申报真实性存疑时可启动质疑程序,期间暂停放行。通过登记方式出口的企业,须确保登记信息与报关内容一致。

四、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新规将于11月1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相关企业需注意:

  • 整机制造商:重点关注农业及工业用途无人机的续航、载荷、自主飞行功能及气雾剂布撒容量等指标,确认商品编码及许可方式。
  • 零部件供应商:结合发动机、电机、电调、通信设备及桨叶的实际参数判断管制属性。
  • 贸易商:通过海外经销商、集成商或展览渠道业务的企业,需完善产品技术资料、最终用户及用途信息,确保申报与实际交易一致。

至美通观点

此次调整体现了中国对无人机产品实施更细化的分类管理,兼顾安全监管与产业发展。随着民用无人机在农业、物流等领域的普及,管理重点转向具体技术指标与应用场景。作为全球供应链重要一环,中国在明确关键技物项管制的同时提供登记便利,有助于合规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未来,技术分类准确性、最终用户管理及出口合规能力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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