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的合规销售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近期,浙江省内多家药店因违反药品销售及医保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以下梳理几起典型违规案例,旨在为医药行业从业者提供警示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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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违规操作医保结算被处罚
近期,台州市某区医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某药店存在未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销售“七步法”、违规留存参保人员社保卡、以及医保刷卡结算时药品脱离视频监控范围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关于禁止故意滞留医保凭证、确保监控全覆盖等规定。该案涉及违规医保基金138,989.04元。监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1. 暂停该药店医保服务协议5个月;
2. 追回违规医保基金138,989.04元,并处违规金额20%的违约金27,797.81元,合计追缴166,786.85元。
浙江湖州:无处方售药及串换药品遭重罚
2024年7月,湖州市某区医疗保障局在日常巡查中查实,当地某药店存在两处主要违规行为:一是无处方配售处方药;二是将西洋参、钙片、鱼油等非医保药品(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进行刷卡结算,涉及金额14,038.49元。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当地医保服务协议,监管部门对该店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作出以下处罚:
1. 追回全部违法违规费用14,038.49元;
2. 暂停医保服务协议8个月;
3. 处以基金损失2倍的罚款。
浙江桐乡:挂证经营执业药师被查处
桐乡市某康大药房虽与张某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其为企业负责人并支付相应报酬,但经查实,张某某自2023年10月起并未实际在岗工作。然而,店内仍悬挂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且处方药的审方、调配、发药等环节实际仅由另一名执业药师张某完成。
该行为构成违规聘用执业药师(即“挂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2024年3月21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房处以10,000元罚款。
浙江嵊州:销售不合格药品被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8月7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马桥药房销售的鸡骨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仁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30301)进行抽样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批次药品在性状及鉴别项目上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药品。
鉴于该药房购进并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监管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鸡骨草7.029kg;
2. 没收违法所得34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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