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652/QD-BCT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聚酯长丝纱线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自10月16日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五年(至2031年10月15日)。
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税率为3.36%至17.45%,印度为54.90%,印尼为21.94%,马来西亚为21.45%。
延续征税,税率档未变
该案于2020年4月立案,2021年10月首次终裁征税,2025年10月进入日落复审。本次复审认定,若终止措施,倾销与产业损害将再度发生,故维持征税。
此次裁决性质为原措施延续,并非新增关税,税率档位与2021年保持一致。除中国外,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税率分别为54.90%、21.94%和21.45%。
江苏企业多在列名清单
终裁附表按生产商列明20组税率,未列名的生产商与出口商一律按17.45%征收。江苏产能较为集中的几组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产品在同一市场,因是否列名及归入档位不同,税负差异最高可达14个百分点。
出口企业应对建议
一是对税号。
涉案产品对应6个越南税号(5402.33.10、5402.33.90、5402.46.10、5402.46.90、5402.47.10、5402.47.90)。企业应以报关税号为准判断是否受限,切勿仅凭品名主观判断。
二是重算成本。
未列名企业需按17.45%的税率重新评估对越报价。鉴于越南对原产地核查趋严,通过第三国简单转口以规避关税的做法存在被追缴税款及处罚的高风险,不建议作为替代方案。
该措施将持续至2031年10月15日。建议对越出口企业尽早完成税号比对与税率确认,以便在报价与接单中掌握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