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会根据当期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自动预填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应栏次。
纳税人需重点核实以下三项内容是否预填准确:
- 负数发票销售额
- 税额
- 对应征收率
核实无误后,在《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中选择“已不再有效的简易计税项目”,并填写对应的征收率、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及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答:两类扣除项目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时存在显著差异:
情形一: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此类项目通常通过差额功能模块开具发票。填写规则如下:
- 第1-6列: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填写。
- 第10列:必须填写“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计算口径:
-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征收率)
- 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注:此处“含税销售额”为扣除前的价税合计销售额。
情形二: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填写规则如下:
- 第1-6列:按照扣除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填写。
- 第10列:不填写“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计算口径:
-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扣除额)/(1 + 税率/征收率)
- 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税率/征收率
答:《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系统不进行自动预填,但存在以下强校验关系,填写时需特别注意:
1. 销售额校验:
《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第2列“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的合计值,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7列“合计销售额”的合计值。
2. 应纳税额校验:
《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第3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表内逻辑上等于第1列乘以第2列(允许纳税人修改)。同时,该列的合计值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合计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