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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柔商标案终审:8被告连带赔偿1300万

洁柔商标案终审:8被告连带赔偿1300万 博卫资讯
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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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被判立即停止全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用含"洁柔"字样的企业名称

广东高院终审:8被告攀附“洁柔”商誉,连带赔偿13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法院判令8名被告立即停止全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用含“洁柔”字样的企业名称,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在报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此外,8名被告需连带赔偿中顺洁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00万元。

该案一审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宣判,二审广东高院维持原判。由于被告持有商标注册证、涉案商品跨品类经营,且8个主体分工明确,使得本案比普通假冒纠纷更为复杂。

●原告商标
●被告受让的商标
●被告使用的主要标识

侵权链条解析:从抢注到全渠道铺货

原告持有的第3423690号“洁柔”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历经二十余年使用,曾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认定。被告方以一家投资实业公司(公开信息指向中山佰晟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核心,通过8家关联主体构建了完整的“傍名牌”流水线。

密集抢注近似商标

2016年至2024年间,被告在日化类商品上密集申请了“洁柔”“洁柔皇”“洁柔大师”“洁柔洁宝”等数十件近似商标,其中多件随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跨品类仿冒生产

在获取商标或注册带“洁柔”字号的关联公司后,被告通过商标授权及委托第三方工厂代工,将标识用于洗衣液、洗洁精、洗发水、牙膏等二十多种日化产品上,实现跨品类仿冒。

线上线下同步铺货

被告在多家电商平台大批量出货,甚至开设多家“洁柔”旗舰店,同时在线下渠道同步销售。期间,部分因质量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正品品牌声誉。

法院裁判要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恶意抗辩驳回

庭审中,被告提出的两项主要抗辩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商品类别不同的抗辩

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是日化产品,与原告主营的纸品不属于同类商品,不构成侵权。法院指出,“洁柔”商标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属于驰名商标,依法享有跨类保护。鉴于被诉标识在文字构成和读音上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故构成侵权。

关于持有商标注册证的抗辩

被告主张其拥有商标注册证,不应认定为侵权。法院查明,部分用于抗辩的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专用权自始不存在;其余商标要么实际使用样式与注册样式不符,要么核准类别未覆盖在售商品。法院强调,注册商标权保护的是规范、善意的使用,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及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不在保护之列。

1300万元赔偿额计算依据

本案1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非法官酌定,而是基于详实的数据计算得出。

法院调取电商平台数据显示,仅其中一家线上旗舰店两年多销售额即达3594万余元。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综合品牌培育、广告宣传及经营成本等因素,法院认定侵权商品毛利率不低于40%。据此计算,仅该单一线上渠道毛利已超过1300万元,尚未计入其他线上店铺及线下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被告核心业务即为注册、授权及销售侵权日化品,属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因此按毛利润而非净利润计算赔偿,被告节省的品牌建设投入不得作为成本抵扣。在责任承担上,核心两家公司赔偿1300万元,其余六家公司在100万至350万元区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彻底打破了通过多主体分散风险的企图。

行业警示与监管趋势

此类“傍名牌”现象在卫生用品行业并非孤例。此前的“惠氏”之争及涉外母婴IP案中,法院均适用惩罚性赔偿或判令高额连带赔偿。当前司法实践呈现两大变化:一是赔偿计算从酌定转向依据平台销售数据精准核算;二是责任主体从单一生产方扩展至抢注、授权、销售及收款的全链条关联主体。

对于代工厂而言,本案判决明确提示了审查义务。当委托方商标存在明显攀附痕迹或注册类别与实际生产不符时,代工厂在接单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认定商标近似侵权规则》及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履行配合调查商标侵权案件义务规定》,行政执法在认定口径上日益完善,司法判赔标准也愈发务实,旨在解决基层执法难点及网店“幽灵经营”问题,进一步压缩侵权生存空间。

来源:博卫资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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