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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天之差→决定是否构成英国税收居民身份

【案例】4天之差→决定是否构成英国税收居民身份 创司达财税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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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英国税务法庭就迈克尔·帕克诉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案发布裁判文书,认定帕克在2019—2020纳税年度在英国停留时间为89天,不构成英国税收居民身份。该案因4天的停留天数之差,引发了关于帕克是否属于英国税收居民的漫长法律争议。税务法庭最终的裁决结果,对于拥有较多跨境委派人员的“走出去”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件由来:4天引发2年法庭对质

本案纳税人迈克尔·帕克是一名特许工程师,2017年7月至2025年6月在伊拉克库尔德斯坦地区工作,家庭住所位于英国,雇主承担其往返伦敦的机票费用。在2019—2020纳税年度内,帕克在英国境内停留至午夜的天数合计100天。其中,7天因疫情原因被税务部门认定可不计入停留时间。

此外,另有4天是否应计入英国停留天数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点:若计入,纳税人停留天数达90天,触及税收居民认定门槛,须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若不计入,则停留天数为89天,不构成英国税收居民,仅就英国来源所得纳税。涉案金额约6.5万英镑(1英镑约合8.86元人民币),系税务部门基于认定帕克为英国税收居民而核定的该纳税年度应补缴税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与裁判持续了2年。英国税务法庭于2025年1月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裁判文书于今年5月发布。

停留时间仅相差4天,却决定了自然人全年的税收居民身份归属。税收居民身份以“停留至午夜”为计数单位、以整数为判定线的设计,本身就会导致在日期临界点附近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本案的价值,正在于法庭如何处理临界点上的例外事由。


规则背景:三层递进的身份判定标准

本案涉及英国的法定居民身份测试规则。根据英国《2013年财政法案》附表45规定,法定居民身份测试采取三层递进的判定方式:首先适用自动居民测试,即满足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以英国为唯一住所、全年在英全职工作等条件之一,即构成英国税收居民;若不符合,再适用自动海外测试,即满足在英国停留不足16天、此前三年非英国税收居民且本年度在英国停留不足46天、全职海外工作且在英国无住所等条件之一,则不构成英国税收居民。若两边条件均不满足,才适用由在英国停留天数与联系纽带数量共同决定的充足联系测试。

本案中帕克适用了充足联系测试,其税收居民身份取决于在英国停留天数是否达到对应门槛,因而停留时间4天的差距具有决定性意义。

《2013年财政法案》附表45同时规定了若干不计入停留时间的情形,本案涉及其中的三种:一是疫情例外情形,适用于因疫情相关原因被迫在英国停留的时间,帕克2019—2020纳税年度内有7天据此排除,税务部门未持异议;二是过境例外情形,适用于在两段国际旅程之间过境停留的时间;三是特殊情形例外,适用于因超出常规被迫停留的情形。三项例外各有构成要件,其中后两项的解释空间最大,也最易产生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停留至午夜”的停留天数推定条款。法定居民身份测试以午夜为计数节点,意味着只要午夜0时后有部分时段在英国,亦可能多计入停留时间1天。这一规则设计旨在简化程序与方便核查,但也使得临界区间的争议难以避免。


争议焦点:例外情形的解释边界

帕克存在争议的4天停留时间中,前3天涉及过境例外情形。依据《2013年财政法案》规定,帕克在英国过境期间停留的日子不计入天数,但须满足两项要求:一是过境该日处于两段国际旅程之间;二是纳税人在该日以乘客身份抵达或离开英国,且在英期间未从事与过境实质无关的活动。

英国税务部门对这3天主张从严解释,提出两点质疑:第一,帕克的过境行程系分段购票,并非联程机票,因此不构成以乘客身份过境;第二,帕克在英期间与亲属在机场会合,并进行了酒店住宿、就餐与往返机场交通等活动,构成与过境实质无关的活动,不应适用过境例外情形。

争议的第4天则涉及特殊情形例外。2020年2月29日,一场风暴导致爱尔兰都柏林机场关闭、航班取消,帕克未能按计划离境。英国税务部门主张,航班取消在国际旅行中并不罕见,且纳税人理论上仍可尝试借助其他交通方式离境,故不满足“尽快离境”的要件。

帕克方则主张机票类型属商业安排,帕克实际以乘客身份完成了两段国际旅程间的中转。帕克在英国的活动均服务于后续旅程,具有附属性。风暴关闭机场超出帕克能控制的范围,他本人并不存在滞留英国的意图。

裁判理由:注重目的解释与实务标准

法庭拒绝了税务部门的狭义解释,裁定存在争议的4天不应计入在英国的停留时间,裁决理由分别为以下三点。

第一,购票方式不影响乘客身份。法庭指出,纳税人的机票类型选择,并不妨碍其在英国停留期间成为乘客。这一认定将“乘客”回归其通常含义,即借助运输工具旅行的人,而不要求票据形式上的联程性。分段购票在低成本航空与多段行程中极为常见,若以票据形式否定过境属性,例外条款将在大量常规情形下失效。

第二,附属性活动不构成“与过境实质无关的活动”。法庭认定,酒店住宿、就餐与往返机场的交通,均附属于后续国际旅行;与亲属在机场会合,因属共同的后续行程安排,同样不构成无关活动。这一判断符合目的关联性标准,即应根据其活动是否服务于该次中转旅行,而非孤立看待活动本身。

第三,例外情形与离境标准采用实务判断标准。法庭参考了英国民航局2018年—2024年航班取消率数据,发现整体取消率为1.53%,剔除疫情期间的取消率为1.39%。结合都柏林机场因风暴关闭的事实,法庭认定纳税人遭遇的情形超出国际旅行者的通常经历范围。就“尽快离境”要件这一问题,法庭明确表示,不以事后视角判断纳税人是否理论上可以改乘其他方式离境,而按当时可合理期待的行为标准来衡量。

据此,法庭认定2月8日、17日与28日3天,因过境例外情形不计入帕克在英国的停留天数,2月29日因特殊情形例外也不计入。因此,帕克2019—2020纳税年度在英国停留天数为89天,当年不构成英国税收居民。


案件镜鉴:前置管理跨境停留时间

本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跨境人员流动有两点启示。

一是注意留存证据。帕克案中法庭的结论建立在可核查的客观材料之上:登机牌与机票记录证明行程结构,航班取消通知与机场关闭信息证明外部事由,民航局取消率统计证明该事由的罕见程度。因此,跨境人员在天数判定较为严格的辖区停留后,须系统保存登机牌、航班变动通知、酒店票据与支付记录等证据,形成可回溯的行程证据链,避免在争议发生后补述。

二是加强争议成本的前置管理。本案涉案税款约6.5万英镑,却历经2年漫长审理过程,争议成本与税款数额并不相称。对高频跨境流动人员而言,以年度为单位的天数台账管理、在临界区间主动调整行程安排,其成本远低于事后再走法律程序;对企业而言,外派人员的天数监控应纳入企业的税务合规流程,不应等到身份争议出现后再补救。

帕克案因4天之差决定了税收居民身份,其意义不在裁决结果而在于判定方法:天数规则的适用,既要尊重法规的确定性,也要为实际情况留下空间。当跨境工作与远程办公日益普遍,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将更多依赖客观记录而非主观意图。对我国而言,完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与协定加比规则的适用口径、提升涉税资料的留存与核查能力,是降低此类争议成本的务实路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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