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与主要变化概览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旧公告施行仅约16个月即被替代,反映出监管层对一线执行问题的快速响应。
新公告的核心变化在于将原海关单方发布的“质疑”规则,升级为两部委共同发布的“质疑+鉴别”全流程规范。旧规对海关“无法判定”后转入主管部门鉴别的环节缺乏细则,新规明确由商务部组织专家鉴别,并为海关判别和商务部鉴别分别设定了15个工作日的时限。
从企业合规视角看,新公告带来五大实质性调整:
- 首次设定办理时限:海关判别或提出鉴别、商务部作出鉴别结论,均需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允许拆分放行:同一报关单中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的其他货物,经海关评估同意后可先行通关,避免整票滞留。
- 优化提交材料要求:新增发票及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情况说明须包含“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检验检测报告由必交项调整为“如有则提供”;“纸质报关单”表述简化为“报关单”。
- 统一鉴别路径:由海关总署统一向商务部提出鉴别申请,取代此前各直属海关直接对接的模式;商务部鉴别时可委托相关机构检测。
- 扩大适用范围: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均参照执行。
此外,新公告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标志着监管思路从单向管控向“管控+服务”转变。
逐条对比:新旧公告条款差异
新公告共十条,较旧公告四条更为详尽。以下结合关键文书变化进行解析。

新版通知书将四类单证合并为一个勾选项,意味着企业需一次性提供全部四类单证。发票和运输单据的加入,表明海关在质疑阶段不仅关注货物技术属性,更重视交易链条和实际流向的核查。
附件2 结果告知书的变化
文书名称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调整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并有三处实质调整:
- 新增结论依据:增加“经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鉴别/海关研判”勾选项,企业可直观区分结论来源,便于后续选择救济途径。
- 结论表述优化:由原本的“无需/需办理许可证”调整为“不属于/属于两用物项”。对于属于两用物项的情形,不再直接写明“不予放行”,为企业补办许可证后出口留出空间。
- 保留救济权利:保留“其他情形”兜底项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的陈述、申辩权。
需注意,尽管鉴别由商务部作出,但结果仍由海关制发告知书送达,海关是企业在此流程中的唯一对外窗口。
对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新公告通过设定时限、允许拆分、放宽检测报告要求等措施,总体利好企业。但便利的前提是企业提供高质量材料并积极配合。
确保首次提交材料齐全以启动时限
15个工作日的时限从海关收到“全部材料”起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若企业未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材料,或情况说明含糊导致需补充,时限时钟不会启动。建议企业对照新版通知书要求,重点准备发票和运输单据,确保其与报关单、合同信息一致,并保留收件回执作为时限起算证据。
情况说明应侧重法律论证
新规要求情况说明载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有效策略是:针对海关怀疑的管制清单条目,逐项列出控制参数,提供货物实测值或设计值及对应证明文件(如规格书、图纸),论证货物不满足管制门槛。法律依据应具体引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编码及技术说明。此举有助于海关自行判别结案,避免进入耗时较长的鉴别程序。
合理利用检验检测报告
虽然检测报告非必交项,但对于参数处于临界值的货物,缺乏报告可能导致海关提请鉴别并送检,从而延长整体流程。企业自行提供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以自身成本换取流程确定性的有效手段。
主动申请拆分放行
拆分放行需由企业主动申请并经海关评估。申请时应证明其他货物与被质疑货物在功能上无配套关系,并提供拆分后的箱单和运输安排。对于生产线或成套设备,海关通常不予拆分。因此,敏感货物单独申报是从源头规避风险的最佳做法。
严禁提供虚假情况
新公告第八条明确禁止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违者将依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一条处罚。企业在说明性能参数时,必须与产品资料、宣传文件及实物铭牌保持一致,避免因选择性表述指标而被认定为违法。
关注非一般贸易渠道合规
新公告明确跨境电商、快件、邮件等渠道参照执行。这些渠道的小批量样品、零部件以往常处于监管盲区,如今同样面临质疑和扣留风险。由于渠道经营人通常不具备处理技术性说明的能力,相关企业务必将这些渠道纳入出口管制合规审查范围。
在办案件的衔接处理
新公告无过渡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按旧规提交材料但未获结果的企业,建议主动补充发票和运输单据,并书面请求海关按新规时限办理及适用拆分放行规定。收到结果告知书后,若对经商务部鉴别的结论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技术参数提出新证据进行申辩。
资料来源
-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及附件1、2(2026年10月19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及附件1、2(2025年6月16日)
彭旭桂
苏州恒格关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报关协会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江苏报关协会进出口商品归类专家库成员
全国关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报关协会个人理事
江苏省关务职业联赛、报关Style策划人
专注于商品归类咨询与研究,主要有建议书、预裁定、定制培训、数据审核、争议解决方案等,出版作品《机电商品归类习题精讲》、《HS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