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115万元。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银行卡业务部)商务管理部王某、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季某红,分别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3.5万元。
2、农业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34万元。
农业银行网络金融部沈某、农业银行运营管理部王某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佟某雨作为相关责任人,分别被罚3.5万元、3.5万元、4.5万元。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125万元。
孙某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马某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银行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冯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数字金融部)对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被罚款207万元。
高某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丁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121万元。
廖某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金融/云生活事业部)、于某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反洗钱管理中心)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4万元。苏某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万元。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120万元。
李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张某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许某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信贷部)、胥某国(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部)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万元、2万元、2万元。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106万元。
程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平台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5.5万元。张某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