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2019年7月18日(星期四),雅加达市民在挑选在线销售的商品。
概括
- 中小微企业日益依赖线上渠道触达消费者,但现有政策侧重保护平台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平台方的保障尚显不足。
- 专家呼吁建立涵盖消费者、经营者和平台的平等监管规则,明确商品退货标准及第三方(C2C、B2C)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 现行《消费者保护法》缺乏数字服务细则,监管重叠阻碍生态发展;建议联合各方利益相关者推动统一修订。
正文
新冠疫情促使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加速转向在线销售 线上模式以触达消费者。业界呼吁政府在保护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平台上经营者的权益保障。
印度尼西亚服务对话理事会执行主任Devi Ariyani指出,当前政府监管重心偏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消费者,而经营者与平台提供方的权益同样亟待保护。
“各方均应受到同等保护。需制定统一的法规及实施细则,防范不良行为侵害消费者、经营者或平台的合法权益,”Devi在7月22日的虚拟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她举例称,目前消费者可无理由退回电子商务订单商品,即便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此类情况若缺乏规范,易导致经营者蒙受损失。政府应出台相应规定,确保买卖纠纷得到公正解决。
“许多被视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中,经营者实则也遭受了损失。必须通过个案分析,明确界定各方利益保护的边界,”Devi强调。
印度尼西亚电子商务协会(idEA)消费者保护部门负责人Agnes Susanto对此表示认同:“买卖双方应受到同等对待。”
印尼政策研究中心(Center for Indonesian Policy Studies)研究员Ira Aprilianti则指出,1999年第8号《消费者保护法》尚未对数字服务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缺乏对交易中第三方角色的界定。
事实上,各类平台作为第三方促进交易的趋势日益显著。“例如连接消费者与消费者的C2C平台、企业与消费者的B2C平台等,”Ira说道。
她还担忧,数字经济领域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重叠可能阻碍生态系统发展。目前,消费者保护领域涉及11个政府及非政府机构。
“监管重叠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平台交易时难以厘清权利与义务,”Ira表示。因此,该机构建议政府尽快修订相关规定,并与各利益攸关方共同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