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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报速递 | 集佳代理被告应诉著作权侵权指控并反诉索赔全部维权开支

捷报速递 | 集佳代理被告应诉著作权侵权指控并反诉索赔全部维权开支 集佳知识产权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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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职业维权”者提起的恶意诉讼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权属证据,细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划定了知识产权维权与权利滥用的司法边界。

诉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智力成果的重要救济途径,但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部分主体披着“维权”外衣,通过伪造、篡改权属证据,发起缺乏事实基础的知识产权诉讼,以诉讼施压、索取高额和解款项。此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职业维权”者提起的恶意诉讼案件。法院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权属证据,细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划定了知识产权维权与权利滥用的司法边界。



一、基本案情




代某以美术作品《奶牛》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主张A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牛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奶牛》图案,侵害其著作权,诉请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物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


A公司应诉的同时提起反诉,主张代某构成恶意诉讼:代某虚构权利基础,利用电子数据易于修改的特性,伪造作品在先创作及发表材料;其并非正常维权,而是借诉讼之名要挟索要高额和解款,其名下公司共发起了数千起著作权侵权诉讼。A公司请求判令代某赔偿其因应诉支出的律师费、取证费等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代某经法院合法传唤,针对反诉部分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诉讼期间代某曾申请撤回本诉,法院审查后未予准许。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代某全部诉讼请求,代某赔偿A公司全部维权开支。


二、主要裁判观点




(一)本诉部分


1. 代某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代某自称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并提供了一系列所谓的初步证据,包括涉案作品的PS电子文档、绘制录屏、微信文件发送记录、手持报纸与涉案作品打印件的户外照片等。A公司则举证证明:PS电子文档的创建时间、微信文件记录均可人为修改;户外照片中的背景建筑、广场经公开资料核实,其建成、修缮时间均晚于代某声称的照片拍摄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A公司提出的电子文档时间可修改、作品发表时间地点存疑等问题,代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任何补强证据,故无法认定代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


2. A公司通过委托创作合法取得并使用涉案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A公司提交了其关联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牛奶包装的合同、发票及往来邮件,案外人亦出庭对设计过程进行了演示说明。据此,A公司有权在牛奶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不存在任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二)反诉部分


1. 客观要件:代某提起本案侵权诉讼缺乏事实基础。A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并非代某,A公司系有权使用;A公司为应诉、取证、提起反诉、出庭等支出了律师费等诉讼成本。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及因果关系要件均已具备。


2. 主观要件:代某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主观恶意。法院从三个维度予以认定:


第一,代某明知自身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代某以在公园手持人民日报和涉案作品打印件的方式进行“公开发表”,明显有悖常理,且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


第二,代某具有损害A公司利益的目的。代某控制的三家公司曾在全国范围内发起数千起知识产权诉讼,通过诉讼获利的目的明显;且在本案庭前和解协商过程中,代某提出了索赔100万元的畸高和解方案。


第三,代某存在明显不当、违背诚信的诉讼行为。结合代某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合理解释创作及发表细节、声称底稿遗失、伪造发表照片等虚假陈述行为,以及其批量诉讼的背景、起诉后立即索要畸高和解金、被提起反诉后旋即申请撤诉、同类案件重复操作等情节,可以综合推定代某存在以诉讼为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诚信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代某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借“维权”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诉讼。


三、案件意义




本案系规制知识产权领域滥用诉讼权利、打击“职业维权”乱象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裁判指引价值。


第一,进一步细化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裁判规则。法院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传统四要件拆解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两个层面,尤其对主观恶意,通过结合行为人起诉时的认知状态、诉讼目的及全流程诉讼行为予以综合评判,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可参照的裁判路径。


第二,厘清了批量维权与权利滥用的界限,而非“唯案件数量论”。针对代某及其控制公司数千件批量诉讼的情况,法院结合其同期案件的维权模式、证据状况、和解要挟、拒绝出庭等具体情节综合判断,既防止对正当批量维权行为过度苛责,又能精准识别借维权牟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兼顾了鼓励合法维权与遏制权利滥用的价值平衡。


第三,强化了对电子类著作权权属证据的实质审查标准。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本诉原告亦提供了一系列看似完备的权利基础证据,涵盖所谓的创作底稿、创作过程、作品发表等方面。但电子数据具有易于篡改的技术特性,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若无法证明其未被人为修改,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较弱。


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6)沪0115民初29292号民事判决书

(上下滑动阅览)


代理律师




 侯玉静

合伙人,律师

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二十余年,执业以来代理过四百多件知识产权诉讼,专注于商标、专利、著作权民事及行政纠纷,且拥有为众多国际知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经验,擅长为客户制定整体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保护策略,提供全面的、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侯玉静律师主办的多个案件,“拉菲庄园”判赔7917万、“小米生活”惩罚性赔偿5000万、“华为”驰名商标、“拉菲”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微信”商标纠纷等,不仅为同类疑难、复杂问题提供了开创性的解决思路,被最高院、各地高院等评选为“十大”案例或典型案例;而且,在“今日头条”被天价索赔1亿,“中国好声音”确权与多方互诉侵权纠纷,“支付宝”安全漏洞披露引发的亿元索赔,融世纪与奇虎双向互诉2亿等一系列具有重大、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中,最终促成原告无条件撤诉或当事人双方全面和解,为企业之间定分止争做出了自己的专业贡献。2018年侯玉静律师被朝阳区律师协会授予“行业贡献奖”,2020-2022连续三年入选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TOP50,2022-2026年连续获得国际权威知识产权媒体MIP评选的“专利之星““商标之星”称号及2022年“杰出IP女性”称号,2023年荣获律新社专业领域“匠心律师”品牌之星,并受聘吉林大学研究生院校外合作导师。


 周云路

集佳律所上海分所律师,专利代理师

2017年6月加入集佳,多年来一直代理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专利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竞业限制、合同等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代理的案件曾入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重点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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