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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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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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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科创生态体系,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我局起草了《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单位或个人可于2026年10月21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表邮寄至:

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收(邮政编码:315066,联系人:谢宇昊,联系电话:0574-8929220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表发送至:

944084161@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通告。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12日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科创生态体系,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浙政办发〔2026〕34号)和《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经信企服〔2026〕1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宁波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培育认定和能力提升,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规划布局、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和孵化服务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3.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与地方产业布局有良好的关联性和协同性。


4.具备专业化、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配有创业导师,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5.上年度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其中,新注册的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注册的企业)不少于1家;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不少于2家;获得投融资的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不少于3家。


6.上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7.孵化器需配备自有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近3年针对在孵企业的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2个。


8.自建或共享与主导产业相匹配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平台和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法律财税等公共服务平台合计不少于1个,或合作签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9.上年度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孵化服务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有持续的孵化服务投入,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在线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市科技局。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推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并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


4.公示发文。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予以发文认定。



第九条  评价监督

1.市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作为申报推荐、绩效参评及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D)或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市科技局对孵化器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经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向市科技局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经本办法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其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或孵化场地面积、地址等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资质。




第十条  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结合上级管理部门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部级孵化器实施分级资金扶持,参照省经费支持标准予以支持。


第三章 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围绕宁波科技创新体系布局特色赛道,以“揭榜挂帅”为主要方式,遴选一批由优质孵化团队牵头运营、孵化模式先进、服务能力突出、科产资源贯通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揭榜挂帅”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征集需求。结合全市科技创新布局,面向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孵化器等围绕产业赋能、龙头牵引、院所转化、园区联动、要素集聚等方向广泛征集榜单需求。原则上每项需求聚焦1-2个关联性强的产业领域。


2.凝练榜单。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需求进行凝练、论证,围绕产业培育、平台服务、投资促进、资源融通等功能提升形成榜单。


3.发榜揭榜。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和榜单。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编制揭榜方案,提出分阶段的量化考核指标。


4.评议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揭榜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并结合现场考察形成评议意见。


5.挂帅公布。揭榜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建设任务书,约定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等,实施期最长不超过3年。


6.成果验收。依照建设任务书,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和验收。



第十三条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提升孵化器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精准化企业服务,包括孵化空间改造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招引与激励、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不可用于一般人员工资,房屋、土地等基本建设。资金分两批拨付,首批按不超过资金总额的60%比例拨付,剩余资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平台企业、国有企业等牵头或参与建设孵化器。鼓励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平台、开放式服务支撑平台等,提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和全要素资源整合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加强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高新园区等接力合作,建立技术转移转化对接机制和项目入孵快速通道。支持孵化器通过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联动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第十六条

依托宁波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等资源,设立孵化器服务模块,建立在孵企业使用科研仪器资源的绿色通道,提升在孵企业检验检测效率。支持科技创新券(科技消费券)用于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可享受购买专业服务便捷审核通道。



第十七条

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的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孵化器应积极参与统计,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施行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科技局认定的相关机构原有孵化载体资格继续保留,同时可按本办法申报市级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原孵化载体资格不再保留。








附件

附件1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4: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



*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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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  聪

初审:魏  韦

终审: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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