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善君 田益萌
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审查逮捕阶段是开展羁押必要性辩护的关键窗口。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审慎适用羁押手段。近期,笔者团队代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首次申请取保候审未获采纳后,团队抓住审查逮捕程序窗口,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下文将结合该真实案例,梳理审前羁押必要性辩护的办案思路,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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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取保未获采纳,辩护工作并未止步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并围绕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具备家庭监护条件、无前科劣迹、到案后配合调查以及社会危险性较低等因素,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首次申请未获采纳,辩护并未止步。刑事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不同办案机关分别审查;侦查机关不予取保,不代表审查逮捕阶段会作出相同认定。
因此,辩护团队持续跟踪案件进展,提前研判审查逮捕程序后的辩护重点,为下一个关键窗口做准备。
二、抓住审查逮捕窗口,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案件进入提请批准逮捕程序后,辩护团队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意见。这一阶段的核心,不是简单重复“请求取保”,而是围绕逮捕条件进行针对性论证:当事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现实风险,是否可能干扰证人作证,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条件。
辩护人需要把抽象的“社会危险性较低”,转化为办案机关可以审查、可以采信的具体事实。本案中,团队重点呈现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案件形成的具体背景、当事人到案后的态度、家庭监管能力以及矛盾化解情况,论证继续羁押缺乏必要性。
三、从“是否构成犯罪”转向“是否必须羁押”
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既不能回避指控,也不能把取保候审等同于无罪辩护。强制措施审查关注的重点,是在案件继续办理的前提下,是否必须通过羁押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本案中,辩护意见并未停留在对指控的简单否定,而是从多个维度说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较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监护条件,监护人愿意履行监管职责;其到案后能够配合调查,诉讼风险相对可控;同时,相关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实质缓和。
这些因素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即便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也可以通过取保候审及相应监管措施保障诉讼进行,继续羁押并非唯一选择,更不是当然选择。
四、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
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随后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这一结果说明,审查逮捕程序不是案件流转中的“形式环节”,而是刑事辩护可以实质发挥作用的重要节点。辩护人提交的意见越具体、越有针对性,越有可能帮助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作出全面判断。
同时必须强调:不批准逮捕不等于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也不等于无罪。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案件仍会依法推进。当事人在取保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办案机关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做到随传随到,不得实施干扰诉讼的行为。
五、办案思考
第一,侦查阶段辩护要“早”。家属委托越及时,律师越能尽早会见、梳理案情、提交意见,并在关键程序节点到来前做好准备。
第二,取保辩护要“分层”。侦查机关未采纳取保申请后,仍应关注审查逮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后续程序。每一个程序节点,都可能成为重新评估强制措施的机会。
第三,社会危险性论证要“具体”。家庭监护条件、固定住所、到案后的态度、前科情况、矛盾化解情况、监管方案等,都是办案机关判断羁押必要性的现实依据。只有把这些内容组织成完整、可信的书面意见,取保申请才更有说服力。
结语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庭辩论中,也体现在侦查阶段一次次及时、持续、专业的程序介入中。第一次申请未获支持,并不意味着辩护空间就此关闭;真正有效的辩护,是把握每一个程序节点,将其作为影响案件走向的机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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