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至 11 月 18 日。这份文件是对 2023 年《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 号)的修订,共 76 条,拟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届时 1217 号文同时废止。修订的上位依据是国办发〔2026〕4 号文。
场站内储能成了联合报价主体
《意见》第八条明确: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竞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实时市场价格信号;支持新能源与场站内配套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申报、出清、调用、结算和考核等。
现行做法与这条有距离。场站配套的储能大多由场站统一申报出力曲线,储能本身不出现在报价单上,作用限于平滑出力、减少偏差考核,收益混在场站整体结算里,单独算不出来。改为联合报价后,储能与场站作为一个主体进入申报、出清、调用、结算、考核五个环节,价差收益和偏差责任都在联合体内部处理,充放电安排要与场站报价策略一起做。
条文用的词是“支持”,不是“应当”,能不能用、怎么用,落点在各省的实施细则。
经营主体的资格与义务
《意见》第二条把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项目一并列入新型经营主体,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并列。第十八条列出这类主体的义务: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承诺的可调度容量,按要求报送系统运行和出清所需的运行参数、聚合资源类型与位置信息。可调度、可计量、参数可报,是进入市场的前提。
价格、计量与结算的基础规定
现货出清原则上采用节点边际电价(第二十三条)。各地应设申报限价和出清限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合理拉大限价范围(第二十七条),区间宽窄直接影响低充高放的价差空间。
计量是门槛。经营主体应具备独立、分时计量条件(第四十五条);聚合类主体的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同时有上下网电量的,要区分各时段上网与下网电量(第四十六条)。储能充电、放电能否分别计价,取决于这一条在各省怎么落。
结算上,省级和区域市场逐步由差量结算转向差价结算(第四十八条),发电侧按所在物理节点价格结算,用户侧暂按全市场或分区的统一结算点价格(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另建了发电机组运行成本补偿机制,对保障系统安全所需的启动成本、空载成本、边际成本给予补偿,条文限定的是发电机组,储能能否比照没有回答。
广东先行一步
今年 2 月 4 日发布的《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已允许独立储能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电力供应紧张、调峰或断面调控困难等时段,调度机构可要求其按“报量报价”参与,并在竞价日 11:45 前披露;独立储能还可自主申报运行日结束时刻期望达到的荷电状态。
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于今年 9 月 20 日转入正式运行,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广东出清价格区间为 -50 至 1800 元/兆瓦时。
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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