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396882号“告白博士”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第1091684号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的审理过程中,若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则对申请商标初审公告不再构成权利障碍。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四、引证商标具有图形元素位于视野中央,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消费者在进行识别时完全可以根据图形元素将两者区分开来,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申请人举证的以下商标的情况同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情况极为类似,但是却已经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396882号“告白博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告白博士”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判断误差或信息遗漏。例如,审查员可能未充分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市场影响力。通过复审,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纠正审查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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