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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垂钓不幸溺亡,家属索赔数十万元,河道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野外垂钓不幸溺亡,家属索赔数十万元,河道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旭康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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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野外垂钓不幸溺亡,家属索赔数十万元,河道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野外垂钓不幸溺亡,家属索赔数十万元,河道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言:


如今,为了远离城市喧嚣,寻一处野河野钓,成为不少钓鱼爱好者的选择。然而,野外水域水情复杂,藏着未知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责任究竟谁来承担?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野外垂钓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4 年 5 月一天夜间,王某独自一人到一处河道岸边钓鱼,过程中不慎落水。路过群众发现险情后马上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王某打捞上岸,医护人员立刻实施抢救,但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溺水身亡。


事后,王某家属悲痛之下,将水务局、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一并起诉至法院。家属主张,上述单位是该河道的管理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其对王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2

法院审理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涉案河道的管理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侵权过错。


法院说明,事发河道属于对外开放的天然水域,并非旅游景区这类经营性场所。死者王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应当能够预见夜间在河道边垂钓存在的风险,比如岸边湿滑、地形复杂、水下有深坑、暗流等,自身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王某夜间垂钓落水身亡,根源在于自身没有尽到自我防护的注意义务。


针对家属提出的河道岸边缺少警示标志、没有防护设施的主张,法院认为天然河道本身自带固有风险,法律并没有要求自然河道必须安装防护栏杆。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主要是堤防维护、行洪排涝与生态保护。缺少警示、防护设施并不是本次溺水事故的直接诱因,管理单位不存在法律层面的过错,其管理行为和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PART 03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在公共区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觉得场地管理方理应赔钱。《民法典》确实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项义务仅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天然河道属于开放式水域,管理者没办法像封闭景区一样,做到全域无死角防护。如果要求野外河道的管理方承担无限兜底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脱离现实情况。


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天然开放水域本身就具备危险性,水下地形多变、岸边湿滑,还可能存在暗流、深坑,这些都是普通人能够预判的客观风险。成年人开展垂钓、戏水等户外活动时,应当主动评估环境风险,主动远离危险水域,做好自我防护。不能因为自身疏忽引发不幸,就把后果全部转嫁到管理部门或者社会。


法官提醒广大垂钓爱好者:垂钓休闲务必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选择设施完善、有安全保障的正规钓场。切勿心存侥幸,去偏僻陌生的野外河道、滩涂垂钓,野外水域一旦落水,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敬畏自然,就是守护生命。

法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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