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垂钓不幸溺亡,家属索赔数十万元,河道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1
2024 年 5 月一天夜间,王某独自一人到一处河道岸边钓鱼,过程中不慎落水。路过群众发现险情后马上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将王某打捞上岸,医护人员立刻实施抢救,但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溺水身亡。
事后,王某家属悲痛之下,将水务局、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一并起诉至法院。家属主张,上述单位是该河道的管理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其对王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2
PART 03
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在公共区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觉得场地管理方理应赔钱。《民法典》确实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项义务仅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天然河道属于开放式水域,管理者没办法像封闭景区一样,做到全域无死角防护。如果要求野外河道的管理方承担无限兜底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脱离现实情况。
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天然开放水域本身就具备危险性,水下地形多变、岸边湿滑,还可能存在暗流、深坑,这些都是普通人能够预判的客观风险。成年人开展垂钓、戏水等户外活动时,应当主动评估环境风险,主动远离危险水域,做好自我防护。不能因为自身疏忽引发不幸,就把后果全部转嫁到管理部门或者社会。
法官提醒广大垂钓爱好者:垂钓休闲务必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优先选择设施完善、有安全保障的正规钓场。切勿心存侥幸,去偏僻陌生的野外河道、滩涂垂钓,野外水域一旦落水,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敬畏自然,就是守护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