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货物在海上出事,货代即便正常完成订舱、报关,船舶沉没发生巨额货损,也有可能被保险公司提起代位追偿。不过,货代是否需要赔偿,关键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合同如何约定。
客保分享一起武汉海事法院(2026)鄂72民初397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中货代不等于承运人,没有过错,就不用为海上风险造成的货损买单。
案情回顾
某进出口公司(下称“乙公司”)因贝宁阿贾博城郊卫生及供水项目II需要,委托某货代公司(下称“甲公司”)办理三件货物(随车吊、牵引车、半挂车)从中国天津港至贝宁科托努港的出口运输及报关事宜。
双方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约定甲公司作为乙公司代理人,负责订舱、报关、仓储、装船、国际海洋及陆地运输等出口运输业务。
协议中有一条关键约定:“甲公司自接到乙公司全部出运货物后,应确保货物安全,如因非乙公司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甲公司应予全额赔偿。”
甲公司随后通过案外人向船东订舱。订舱前,甲公司员工通过聊天记录向乙公司员工明确告知:涉案船舶“润XX”轮船龄为1997年建造,超过协议约定的25年船龄上限。乙公司员工询问“这个就是月初能发走去贝宁的,是吗?”,并表示“如果只有这一班的话,那就只能走这一班了”,最终确认接受该船。
2025年5月,货物装船出运。某丙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记载为乙公司。6月11日,“润XX”轮在印度洋海域航行途中遭遇海上事故,大量进水后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
乙公司此前已向某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286,429.14元,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向甲公司追偿。
保险公司主张理由
甲公司收取的费用包含海运费,与乙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
即便认定为货代,协议第六条约定“确保货物安全、全额赔偿”,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订舱时未充分审查船龄,存在过错。
法院裁判观点
货代还是承运人?
法院从三个层面认定甲公司系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
协议定性:
协议明确约定甲公司 “ 作为乙公司代理人 ”,办理订舱、报关、仓储、装船等业务。乙公司后续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确认,甲公司在涉案运输中仅承担订舱、报关、仓储、运输安排及代为投保等货代事宜,不涉及海运事宜。
提单签发:
涉案提单由某戊公司作为承运人某丙公司的代理签发,甲公司未以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
运费差额:
根据协议所附询价表,按预计33吨/200方计算,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16,605.4美元与向案外人支付的16,390美元,不仅是海运费也包含其他费用,差额不能证明甲公司系承运人。
实务提醒
货代收取的费用中包含海运费,不等于货代就是承运人。关键看合同约定、提单签发主体和业务实质。
确保货物安全、全额赔偿条款
协议第六条约定:“甲公司自接到乙公司全部出运货物后,应确保货物安全,如因非乙公司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甲公司应予全额赔偿。”
乙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条的一贯理解是“若因甲公司在履行委托代理义务过程中存在任何过失/过错,并直接导致乙公司货物发生损失时,甲公司应就其过失/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务提醒
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可能被双方实际履行中的“一贯理解”所修正。保留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的沟通记录,至关重要。
超龄船,货代无过错
协议约定:“甲公司使用的集装箱船的船龄不得超过25年,如船龄超过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在征得乙公司意见后订舱。”
甲公司在订舱时已尽合同约定的征求同意义务,并无过错。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甲公司在报关、仓储、运输安排及代为投保等事务中存在过错。
货损系海上事故所致
根据船东出具的沉没事故通知,货损系“润XX”轮在印度洋海域遭遇海上事故沉没所致。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货损系甲公司在处理货代事务时过错所致。
法院最终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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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编辑 | Annie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核 |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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