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站聊天询问电视推荐时,助手须在对话伊始明确表明非真人身份。自2026年8月2日起,与公众直接互动的智能系统必须履行此告知义务,除非其AI属性显而易见。
随着AI深入产品页面、营销视频及店铺分析等场景,《欧洲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的合规要求日趋复杂。该条款未规定通用披露要求,具体应对措施取决于系统类型、内容性质及企业角色。
区分服务商与部署方责任
服务提供商:负责开发、委托开发或以自有品牌运营系统的主体。若零售商自建助手或将外包成果以自有品牌呈现,即承担此角色。
部署责任方:在授权下使用系统的企业(如外包聊天机器人、使用生成式工具制作营销内容或安装生物识别系统)。需注意,仅按指示执行的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通常不构成独立责任主体。
责任划分:身份标识功能由服务商设计;但零售商作为部署方,须确保提示在网站、App等渠道清晰可见,不被界面设置隐藏,并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聊天机器人:即时交互需显式标识
该义务适用于双向实时交互系统,包括客服机器人、购物助手、退货代理及虚拟形象。
- 提示要求:首次互动时出现,表述清晰(如“我是基于人工智能的虚拟助手”),符合无障碍标准且区别于界面其他元素。
- 例外情形:仅当AI属性“明显可辨”时豁免。若系统语言、声音或手势逼真到易被误认为真人,仅靠机械名称或数字外观不足以满足豁免条件。
- 非适用范围:后台推荐算法、库存管理等无直接对话功能的自动化工具,不触发此项披露义务。
合成图像:标签视真实感而定
生成式AI供应商须嵌入机器可读标记(元数据等)以便溯源,但这不同于面向消费者的可见标签。
- 无需可见标签:完全人工生成的抽象背景产品图(如手提包),仅需技术标记,无需向消费者展示AI生成标识。
- 深度伪造(Deepfake):指酷似真实人物、物体或事件的逼真AI生成/篡改内容。发布此类内容时,必须在公众首次接触时提供无需额外工具即可理解的醒目警告,仅保留文件内技术标记无效。
- 判定标准:并非所有虚拟模型都是深度伪造,需综合评估相似度、传达信息、发布语境及公众预期。
产品文本:人工审核可豁免标签
文本可见标签义务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出版物。普通商品描述若经人工实质性审查(核实材料、尺寸、性能及商业声明),即使初稿由AI起草,也无需添加标签。
注意:涉及健康、安全、环境影响或经济争议的内容,若未经实质性验证即自动生成传播,仍可能被纳入强制标签范围。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审批流程以应对规模化内容生成风险。
生物特征分析:知情权与数据保护并重
使用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技术的零售商,必须告知受覆盖人员系统的运作方式(包括实时处理或事后分析)。
合规要点:现场标识不等于合法授权。企业仍需严格遵守数据保护规范及生物识别技术限制,入口提示不能替代其他法定合规要求。
图标自愿,违规重罚
欧盟提供的AI内容标识图标及《透明度行为准则》均为自愿选项,不能替代法定合规。提示信息必须保持可见、易懂且适配内容。
处罚力度:违反第50条最高可处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的罚款(小企业适用比例原则)。截至7月底,已有近190家组织(含宝格丽、E. Breuninger等)签署相关准则。
零售合规行动清单
合规始于对系统的全面盘点与流程梳理:
- 资产盘点:梳理聊天机器人、智能代理、虚拟化身、内容生成工具及生物识别解决方案。
- 权责确认:明确供应商、部署控制权、运营品牌及元数据保存方。
- 流程审查:检查接口提示是否显著、合同责任是否清晰、编辑审批是否有记录(证明有人核实或修改了AI内容)。
第50条的核心不在于堆砌警告,而在于精准识别客户可能产生误解的场景。对零售业而言,透明度不仅体现在界面,更贯穿于合同、营销、审批及工具管理的全链路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