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位于西爪哇省茂物市的一家在线购物网站上使用电子设备进行网购,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
概括
- 印尼大学经济与企业学院经济与社区调查研究所(LPEM FEB UI)指出,以1999年第8号法律为核心的消费者保护框架,已难以适应由市场平台、社交媒体及超级应用主导的数字经济现状。
- 现行法规仅界定消费者权利与卖方义务,在操纵性设计、隐蔽广告、算法透明度、总价展示及平台“守门人”角色等方面存在监管盲区。
- LPEM FEB UI建议借鉴印度和欧盟经验,建立可动态更新的禁止性行为清单,确保数字消费环境的信息可信、透明且免受操纵。
印尼大学经济与经济与社会调查研究所(LPEM FEB UI)认为,印尼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已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尤其是由市场平台、社交媒体及超级应用主导的在线购物领域。
现行法规仍基于传统的买卖双方假设,忽视了平台作为信息架构控制者和消费者选择引导者的核心地位。
在题为《当平台引导选择:促进数字经济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政策简报中,LPEM FEB UI指出,1999年第8号《消费者保护法》无法应对数字市场的动态变化。如今,平台已成为调节信息流、排名、推荐、价格乃至用户选项的关键主体。
LPEM FEB UI的研究表明,数字市场已从根本上重塑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该机构报告引用消息人士观点称:“印尼的消费者保护体系不足以应对平台上旨在引导决策的信息操纵或界面设计行为,竞争法规中也存在类似漏洞。”相关内容于周一(6月15日)发布。
目前,《消费者保护法》仅规范消费者权利、经营者真实信息披露义务、禁止剥削性条款及产品责任。这导致监管重心局限于销售方,而忽略了决定产品展示与排名的平台,留下了显著的法律空白。
LPEM FEB UI识别出印尼数字市场监管的五大漏洞:
- 缺乏针对操纵性设计(manipulative design)的明确禁令
- 评论与隐蔽广告的诚信标准缺失
- 算法、排名机制及数据使用缺乏透明度
- 总价与订阅费用披露不透明
- 对守门人平台的监管缺位
基于上述分析,印尼应汲取国际经验。数字消费者保护需超越单纯的欺诈或误导信息禁止,转向针对具体行为的精准规制。
LPEM FEB UI强调:“印度和欧盟的实践证明,制定可更新的禁止行为清单,比执行抽象定义更为有效。”
该机构指出,印尼数字消费市场的问题并非源于监管缺失,而是现有框架仍将平台视为被动中介,未能触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核心行为。
报告总结道:“仅提供信息不足以实现数字消费者保护,必须确保消费者接收到的信息具备可信度、透明度,且未受人为操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