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陕西一家贸易公司为一批玉米支付了1138万余元货款。
付款依据是60张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物运单由承运人出具,业内俗称“铁路大票”,记载运输方式、货物名称、重量、发站与到站、车号。这60张运单载明:整车运输,玉米,合计3744吨。
付款之前,这家公司做了三轮核验,三轮结果一致:货物已装车。
而这3744吨玉米,始终没有装上火车。
一笔见票付款的买卖
2023年1月10日,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与国粮(内蒙古)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玉米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000余吨,含税单价3040元/吨。
合同另约定:铁路货运站发货,卖方车板交付;集装箱运至普兴站;1月18日前完成发运;计量以铁路大票记载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
这一条是整笔业务的关键。买方把支付全额货款的动作,绑定在卖方出示的一张单据上。至于单据之上是否真有货物,合同没有另作安排。
2023年1月19日,承运人宝清铁路为国粮内蒙古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具60份货物运单,记载整车运输,货物合计3744吨。1月20日,卖方分公司支付运费后向正明公司出示这60张运单,正明公司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11,381,759.28元。
三轮核验,结论一致
装车视频由上游提前发来,画面显示玉米正在装入车厢;95306平台可查到这批运单信息;12306客服答复货物已于1月19日14时50分完成装车。
三个渠道,三轮查询,结论一致:货已装车。这个“一致”,后来成了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2023年2月11日,国粮内蒙古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申请取消托运,次日办结,正明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2月23日,正明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此时距1月20日付款已过去30多天。
一审与二审:合同无效,铁路连带
2023年3月,正明公司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正明公司拨打12306核实,客服答复粮食已完成装车,遂支付货款;国粮内蒙古公司出具铁路大票后并未实际装车。
2023年8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卖方国粮内蒙古公司与承运人宝清铁路共同出具铁路大票、表示货物已装车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导致正明公司信以为真支付货款。
据此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宝清铁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粮内蒙古公司另支付违约金113.8万余元。
宝清铁路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日,渭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一处时点被重新认定
宝清铁路继续申诉。2024年9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渭南中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理由是:原审对宝清铁路是否知悉付款约定、货物是否实际装车、有无串通故意均未查明,认定恶意串通依据不足。
再审审查翻出一处证据细节。正明公司提交的12306录音,纸质整理件上没有通话时间,光盘创建日期为2023年2月6日,晚于付款日17天;法院要求庭后提供原始载体,正明公司未能提供。
法院据此重新认定:正明公司实际是先付款,后核实,而非一审认定的先核实、后付款。
这一处时点变动改变了判决走向。核验在付款之前完成,意味着买方依据单据作出付款决定,出据方若明知无货,主观状态容易被推定。核验若在付款之后,单据与付款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责任形态随之改变。
终审:从连带清偿改为补充赔偿
2025年4月30日,渭南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终审判决。
合同效力:认定为有效
判决指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审认定合同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因卖方未实际交付货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于正明公司送达解除通知的2023年2月23日解除。
铁路方的行为:违规,构成侵权
判决援引三项依据:
一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二十条: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加盖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二是《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整车与集装箱均为装车完毕后运单状态变为“已装车”,车站核对后变为“已制票”。
三是宝清铁路向社会公开的《货物办理作业流程》载明:窗口提交运单、配车下达、承运装车、制票交款。
据此认定,宝清铁路在货物未装车的情况下出具货运单,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涉及3744吨货物,应当不属于工作疏忽,而系行为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若无违规出具的运单,正明公司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不可能支付货款,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宝清铁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形态:连带清偿改为补充赔偿
再审判决最终判令: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1,759.28元,支付违约金1,138,175.93元;宝清铁路对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责任形态的差别在清偿顺序。连带责任之下,债权人可向任一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清偿。补充责任之下,须先向主责任人主张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多出的这一步,就是判决生效一年半、正明公司仍未收到执行款的原因。
运单不是货权凭证
本案最需要留意的一点,是铁路货物运单的法律属性。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2号)已于2026年5月1日施行,其第十二条明确:铁路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判决援引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原铁道部1991年施行、现已为新规则取代的规定。
中国法学会的相关研究指出,铁路运单目前主要作为运输合同和取货凭证,属于债权凭证,与海运提单的物权属性不同。
把付款条件设定为“见运单付全款”,等于把付款押在一份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上,而不是押在货权上。这两者的差别在正常情况下看不出来,一旦出事,它决定了追偿路径的长短。
本案还有两处合同约定与单证记载的偏离:合同约定集装箱运输,运单载明整车;合同约定数量3000余吨,运单记载3744吨。两处偏离都没有在付款前被提出。
钱还是没有回来
判决生效之后,追偿进入执行环节。
先看卖方一端。国粮内蒙古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31日,注册不满一年即签下千万元级合同;判决前已失联,法定代表人电话停机;自2023年起收到6条限制消费令,累计涉案2244.02万元。
股权链条向上追溯四层:佛山市储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其唯一股东恒成聚盈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
再上一层的江苏华信区块链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样经营异常;最上层的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已于2023年3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四层之中,没有一层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承运一端的赔付也有前置条件:宝清铁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付以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为前提。
同一手法不止一例:云南一家粮商2022年11月与该公司签订380吨玉米合同,凭铁路大票支付105万余元,95306显示“已制单”却再无物流轨迹,该案胜诉两年后仍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事前风控的四项措施
1
付款条件不以卖方出示的单据为唯一依据;合同约定与单证记载逐项比对,偏离即暂停付款。
2
核验必须在付款之前完成,且记录要能证明时点。
3
大宗散货的付款节点落在可实体验证的环节:装车现场、发站货位、第三方仓库的实物查验,而不是系统状态。
4
准入核查穿透到股权末端。交易对手成立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与合同金额严重不匹配、股东链条存在经营异常或吊销记录的,提高担保要求或不予准入。
付款条件写在单据上,风险就跟着单据走。单据在法律上能证明什么,决定了出事之后能追到谁,以及要走多久。
事发至今三年多,判决生效也已一年半,这1138万元仍在执行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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