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赠药
药品零售企业严禁通过“买药品赠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上述赠药行为。违反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72条)。
典型案例:药店“买一送一”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被处罚
2023年3月,南宫市某药店在甲类非处方药“万通牌益气养血口服液”外包装上张贴“买一赠一”广告牌,售价138元/组,共销售9组,货值1242元。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赠送甲类非处方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484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处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违规者将面临责令改正及相应罚款(第72条)。
典型案例:药店不按处方销售处方药被罚款1.85万元
2024年5月13日,石家庄市某大药房因销售处方药无法提供处方,被责令限期整改。然而,该店在5月16日至17日期间仍继续违规销售多种处方药。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业药师不在岗
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若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必须挂牌告知消费者,且在此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药师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未经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违者将依据第72条受到责令改正及罚款处罚。
典型案例1: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药店被罚款
2024年3月12日,安徽华*药房某分店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鼻*适片”。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分店处以5000元罚款。
典型案例2: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挂牌告知,药店被罚款
2024年3月19日,永城市仁*堂大药房在执业药师姜某不在岗时,未按规定挂牌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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