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核心优势在于两点:一是无需进项发票,二是可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核心机制:无票出口与核定征收
在1039模式下,供应商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即可实现合法合规出口。由于缺乏进项成本凭证,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算实际利润,因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通常将利润率核定为5%。
这意味着,无论企业实际盈利水平如何,税务层面均按出口额的5%作为应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税负测算:以500万出口额为例
假设通过1039个体户主体年出口额为500万元,具体税负计算如下:
1. 核定利润:500万 × 5% = 25万元。
2. 个税计算:1039主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所得额位于9万至30万元区间,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万元。
初步税额 = 25万 × 20% - 1.05万 = 3.975万元。
3. 减半优惠:依据当前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减半征收。
最终税额 = 3.975万 ÷ 2 ≈ 1.9875万元。
综上,500万出口额仅需缴纳约2万元税款,剩余资金完税后可合法自由支配,综合税负极低。
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
尽管1039模式优势明显,但并非所有产品均适用,需满足“不涉税、不涉证”的核心条件。
不涉证要求
产品出口无需办理特殊许可证。例如,钢铁产品需出口许可证,无人机配件需两用物项许可证,此类产品均不可通过1039方式出口。
不涉税要求
产品不应属于视同内销征税范畴,通常要求产品享有出口退税率。若产品退税率为零且需视同内销征税,则不适用1039模式。
例如,部分玻璃制品、保温杯、镜子及光伏产品等,若已被取消出口退税并转为视同内销征税,则不能采用此方式。针对此类零退税产品,需寻求其他合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