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跨国企业尤其是中小集团在面对跨境资金调拨时,常受制于繁琐的审批流程与额度限制。近日,这一局面迎来重大政策利好。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原《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同步废止。新规自 2026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新政核心可概括为:门槛降低、额度提升、流程简化、使用便利、监管强化。
建池门槛大幅降低,中小企业受益明显
旧规要求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 1 亿美元,将许多中小跨国集团拒之门外。新规提供两条路径,满足其一即可: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 7亿元人民币;
- 或者: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 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等值 2亿元人民币。
新增的“营业收入”标准使得流水不大但营收扎实的制造型、工程型集团得以准入。
自贸区额外优惠:国际收支规模门槛减半至等值 3.5亿元人民币;若按营收标准,境内 5亿元 + 境外等值 1亿元 即可。
合规要求明确如下:
- 成员企业数量:境内外合计不得少于 3 家;
- 合规记录考察期:由“近三年”缩短为“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 新增红线:境内成员企业不能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 境外成员需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管理规定。
额度空间显著扩容,境外放款翻倍
外债额度提升 75%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 1 上调至 1.75,外债集中额度上限相应提升 75%。同时,外币外债按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0.5 计入风险加权余额,鼓励企业管理汇率风险。
境外放款额度翻倍
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旧规:杠杆率 0.3 ×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1 = 0.3 倍所有者权益
新规:杠杆率 1 ×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0.6 = 0.6 倍所有者权益
粗算下来,境外放款额度翻了一番,极大释放了境内富余资金支持境外项目的空间。
注意: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备案流程简化,实现“一个窗口”办理
备案改为直接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无需层层上报。主要便利措施包括:
- 变更时限优化:明确为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
- 部分事项银行直办: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变更,直接向合作银行报告即可;
- 材料可代办:备案材料可委托合作银行提交,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账户结算更加灵活便利
1. 经常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单证审核大幅简化;
2. 数据报送:进行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轧差净额结算时,交易附言需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字样;
3. 资本项目结汇放宽: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直接留在国内资金主账户中使用,资金使用灵活性显著提升。
监管全面升级,名单制成为硬约束
新规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为核心抓手:
- 主办企业入名单:外汇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
- 其他成员入名单:主办企业需终止其资金池业务并办理变更。
名单已从参考信息变为准入和退出的硬开关。此外,违规处理法律依据在《外汇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执法依据更为完善。
业务衔接与银行资质要求
资金池二选一原则:按新规办理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原则上不得再办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例外情况:已按银发〔2015〕279号文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备案的,可以保留。
合作银行资质:考核标准缩短为近两年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B类(含)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新增反洗钱硬性要求:内控制度完善、履行义务无重大缺陷。
政策要点总结
降门槛:营收可替代国际收支规模,自贸区门槛减半,惠及中小跨国公司;
扩额度:境外放款翻倍至 0.6 倍所有者权益,外债额度因参数上调增加 75%;
简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备案,部分变更由银行直办,材料可委托提交;
促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可留存主账户,便利化试点应用更明确;
强监管:跨境人民币重点监管名单成为进退硬约束,填补一体化监管空白。
建议相关企业财务负责人密切关注,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 新规施行前,尽早与主办银行及外汇局分局对接存量业务衔接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