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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因通过“挂证”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专利申请被处罚

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因通过“挂证”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专利申请被处罚 数据知识产权
20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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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深圳市联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停业12个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市联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的处罚。该机构因存在“挂证”执业、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利用非法购买信息虚构申请人等严重违规行为被查处。

违法违规事实认定

经调查,深圳市联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 人员挂靠与疏于管理:在该所执业备案的郭某等6名专利代理师均未专职执业,也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审核。上述人员名义下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80件因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 虚构申请人提交申请:该所代为提交利用非法购买的企业或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 出租执业许可证:存在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依据与程序

2026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调查笔录、现场笔录、整改报告、涉及非法购买信息的专利申请清单,以及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并撤回的专利清单等。

处罚决定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责令深圳市联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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