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禁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细则》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特别强调:
禁止售后回租:不得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
禁止构筑物租赁: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2. 划定14项业务“红线”
除了上述针对地方债的限制外,《细则》还列出了其他13项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非法集资与放贷:禁止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资本金违规:禁止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禁止抽逃注册资本。
股东与高管准入:禁止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股东;禁止允许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监高。
经营合规:禁止账外经营、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低值高买、充当银行“资金通道”等。
3. 提高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必须为实缴自有资金。
分公司要求:总公司实缴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年以上、无违规记录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方可开设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