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十年备案制积累的现实困境
2026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印发)作出修改,新规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距原办法2016年9月颁布实施已近十年。这意味着,从文件签发到正式施行,留给备案机构的准备窗口只有一个月。
财新网在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即判断,这十年间市场经历了电子商务、互联网、AI的爆发式变迁,"随着监管趋严、退出机制完善、AI产业发展,企业征信市场的行业机构数量将趋于递减"(出处:财新网,张宇哲《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制度实施近十年后拟修订 完善退出机制》,2026年3月3日)。
原办法确立的"备案制",本意是降低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但是,近十年的实践暴露出三类突出问题:其一,空壳备案,部分机构取得备案后长期不开展实质业务,"备而不用";其二,业务边界模糊,部分数据服务商、供应链信息平台以"信息服务"之名行征信之实,向金融机构输出信用评估服务;其三,备案资质被误读为监管背书,甚至有机构将备案用作融资增信手段,而金融机构采购外部数据时的合规责任边界也难以界定。
目前,全国除百行、朴道、钱塘3 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外,大概有150余家企业征信备案机构。截至2025年6月,北京 36 家、上海 23 家、广东 11 家,三地合计占比约 45%。
二、修订过程与核心条文
2026年2月28日至3月30日,央行通过官网就《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4条有效意见,多数被采纳吸收(出处:央行官网2026年10月16日消息)。从条文看,修订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备案审核实质化。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采用实地考察、函询有关政府部门等方式,"对其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信用信息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数据安全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征信法规等情况进行评估"。备案从此不再是材料收存,而是对机构数据合规能力与治理能力的事实核查。
二是强化日常监管与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完备性、信用信息来源合法性、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信息系统安全以及异议和投诉处理情况等;要求为每家机构建立监管台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评价低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经营异常等情况。
三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修改后第二十四条列明六类可注销情形: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不善难以维持;不再以征信业务作为主营业务;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业务;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更新不及时且拒不整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且拒不整改或引发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配套的第二十五条将原来的"每两年审核一次"改为每年核查一次,发现问题即启动注销程序。此外第二十七条重申:任何组织不得采用加盟、代理、挂靠方式从事企业征信业务。
三、监管逻辑:从"形式备案"迈向"实质监管"
透过条文,本次修订的核心逻辑清晰可辨——备案制本身未变,但监管强度由"宽进严管"转向"严进严管"。
其一,以实质化评估、现场检查、监管台账、年度核查,构建起"准入—存续—退出"的全生命周期闭环;
其二,将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安全、异议处理等要求法定化,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形成制度衔接;
其三,借助六种注销情形和强制退出,实质是清理伪征信机构与数据来源灰色机构,压缩"空壳备案""备而不用"的套利空间。
需特别提示的是,备案不构成监管背书,机构不得将备案作为融资增信手段。这对下游金融机构尤为关键——银行采购外部企业征信产品,不能仅凭对方持有备案证书即认定其数据合规,仍需穿透核验。
四、行业影响:三类主体的处境变化
1、对企业征信机构:行业洗牌加速。空壳机构、数据合规能力弱的机构将面临注销退出,市场集中度提升;存量机构需重新接受分类分级评价与年度核查,合规成本明显抬升。
2、对金融机构:外部数据源供给收缩,准入与尽调成本上升。银行等信贷机构在小微金融、供应链金融业务上高度依赖外部企业征信数据,合规数据源减少,将导致采购成本上升、议价空间收窄。同时,信贷机构须对征信数据供应商进行穿透式尽调,并恪守信贷决策主体责任不外包的红线。
3、对数据服务商:对外输出企业经营数据、交易画像、授信评分并实质用于信用评估的,极易落入企业征信服务范畴,业务边界需重新厘定,未备案不得对外提供。仅输出一般信息服务的,则需与征信业务严格切割,避免越界经营。
五、应对建议:根据新规逐条自检自纠
1、对征信机构:一是对照新规的评估与检查要点,补齐内控制度、数据来源合法、数据质量治理、系统安全与异议处理机制;二是主动配合分类分级评价,限期整改监管台账反映的问题;三是审慎核查是否触及六种注销情形,尤其注意“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业务"、“征信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自查,避免被动注销。若近期涉及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变更,按新设机构标准重新准备全套材料。
2、对金融机构: 一是将现有第三方数据供应商名单与央行官网公布的备案名录进行核对,名单外的慎用;二是建立企业征信供应商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将备案状态、分类评级、数据授权链、更新时效纳入持续监测,不能以备案证书作为唯一准入依据;三是在采购合同中,可补充数据来源合法性承诺、供应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时的退出触发条款等。
3、对数据服务商:一是重新评估自身业务是否构成征信业务,若构成应尽快向属地央行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并完成实质化整改;二是严格区分"征信业务"与"信息查询服务",避免越界;三是提前布局数据合规与治理能力,适应更严的存续监管。
六、结语
本次办法修订,标志企业征信机构监管从"形式备案"进入"实质监管"。政策总体趋严,通过强化准入实质性评估、做实运营全周期管理、明确市场化退出情形,终结备案资质的牌照红利。
行业竞争重心回归数据治理、合规能力与场景价值。对征信机构、金融机构、数据服务商均提出穿透式合规要求,倒逼各方厘清业务边界,守住风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征信市场走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注】本文由 AI 辅助起草,全文经人工改写、事实核验,核心观点与论证逻辑为作者独立研判。引述信息来自人民银行、财新网、金融时报发布信息及新闻报道,《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稿链接网址: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6101615242728034/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