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4959236号“礼角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以汉字“礼角兽”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以汉字“冰镀”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
六、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4959236号“礼角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礼角兽”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通过复审成功注册,既能保留原申请日的优先权,抢占商标权利先机,避免被他人抢注,更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为品牌构建坚实的法律保护网,让企业的品牌投入真正转化为可沉淀、可增值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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