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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法院认定祖屋分配失范 代位继承人申请调取当年土地变更档案屡屡遇阻

秦皇岛:法院认定祖屋分配失范 代位继承人申请调取当年土地变更档案屡屡遇阻 商业文咨云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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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草厂中路四段37号的三处老宅,牵扯一个家族跨越数十年的财产与亲情矛盾。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草厂中路四段37号的三处老宅,牵扯一个家族跨越数十年的财产与亲情矛盾。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李某有、王某英夫妇,共生育四子二女,其中两个儿子早于父母去世。

上世纪90年代,因大儿子(李某来)早逝,李某有、王某英夫妇通过诉讼,继承了已故儿子遗留的房产份额。至此,案涉三处房产成为老两口的家庭共有财产。按照继承法律规定,早逝子女的后代,也就是孙辈,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祖辈遗产的权利。

矛盾导火索:2001年未经代位继承人到场的分家与土地过户

2001年,在村干部的见证下,母亲王某英主持家庭分家,将三处老宅全部分配给在世的(二儿子、三儿子)李某杰、李某秋。随后,案涉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

本次分家过程中,早逝子女的后代(代位继承人李汝某、李秀某、李志某、李某等孙辈)并未到场参与协商,也未签字确认。孙辈们认为,祖母无权在未征得代位继承人同意的前提下,处置包含父辈遗产份额的家庭共有房产,主张该分家协议部分无效,双方就此产生巨大分歧,家族内部协商彻底破裂,最终走向司法诉讼。

司法定分:2010年法院判决确认10年前未给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益

各方无法化解争端,李汝某、李秀某、李志某、李某等人将亲属诉至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案件案号(2010)北民一初字第267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英在2001年分家时,对于属于已故父亲李某有的遗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分家约定无效;处分属于王某英个人的财产部分有效。判决认可李汝某、李秀某、李志某、李某等人的代位继承权。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作出处理:案涉三处房屋归李某杰、李某秋所有;由李某杰、李某秋共同出资,向其他拥有继承权的亲属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经过司法鉴定明确了每一位继承人补偿款金额,要求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同时划分案件受理费、房产鉴定费的承担主体。民事审判就此厘清家族内部遗产份额。

新的诉求:民事判决之后,土地登记原始档案成焦点

民事诉讼尘埃落定,但围绕2001年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争议并未就此平息。

当事人李志某于2014年递交控告信,控告李某杰、李某秋以及当年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其提出,2001年在代位继承人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房屋土地使用权完成变更登记,请求撤销当年土地权属证书,调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等全套原始档案,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返还土地使用权。

据当事人陈述,2001年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之时,享有代位继承权的孙辈既不知情,也没有到场签字。当事人并不否定2010年生效民事判决对于遗产份额的处理结果,但希望查清二十余年前不动产登记的完整办理流程,搞清楚当年提交了哪些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如何开展。

当事人多次前往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阅、复制2001年土地使用权变更全套原始档案,但调阅档案的诉求始终未能实现。因此李志某一直不间断信访,2013年11月22日北戴河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给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4年1月8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根据是《信访条例》和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北戴河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就不再受理此事。时间到了2018年8月,李志某继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局又以非信息公开范畴为由给出答复。李志某认为:这些虽程序上可能符合一些条文,但面对不动产变更手续存在实质性疑点时,该局实则未能履行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另外,这些答复已经过去十年,现在的诉求和当年背景完全不同,用十年前的答复来拒绝现在的合法诉求,显然缺乏合理性。这也正是证明北戴河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在这件事上“踢皮球,不作为”的有力依据。

律师说法:民事继承与不动产行政登记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业内法律专家介绍,民事继承判决解决的是家庭内部财产份额划分问题;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登记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原始登记档案单独审查。

利害关系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与其利害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如果档案材料显示当年登记程序确实存在瑕疵,利害关系人可另行通过行政渠道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仍待破局:二十余年旧案心结盼档案厘清事实

时至今日,这份十多年前的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家族内部遗产分割已有司法定论。但当事人调取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的诉求依旧悬而未决。

当事人李志某最后表示,接下来会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申请查阅档案,也希望通过原始登记材料还原当年土地变更的完整经过,厘清缠绕家族二十余年的产权心结。


(本文根据网友提供资料整理,所述内容均来自举报材料旨在客观呈现事件多方视角,最终结果以监管部门调查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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