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评税年起,马来西亚为用于业务的小额资产(SVA)提供特别免税额。若纳税人就此类资产产生合格机器设备开支(QPE),可申请该免税额。每个评税年的QPE申请设有上限,但符合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MSMC)标准的企业可获豁免限额。
法律依据及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与选择权
《1967年所得税法令》附表3第19A段规定,SVA可享受相当于QPE 100%的特别免税额,以取代一般资本免税额。申请人需同时满足申请资本免税额的一般要求。
纳税人可选择申请SVA特别免税额或一般资本免税额。一旦在税务计算中选用特别免税额,即视为已做出选择,且不得再就该资产申请一般资本免税额。该选择须持续适用,直至QPE总额被全数吸收。
申请资格限制
以下人士不符合申请SVA特别免税额的资格:
商业信托,或在经证券委员会批准的证券化交易中,为资产支持证券化而成立的特殊目的机构。
已选择申请一般资本免税额的人士。
税务处理细则
根据法令规定,每项S价值不得超过2,000马币。不同纳税人类别的年度QPE总额上限如下:
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MSMC)
符合MSMC标准的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在每个评税年申请特别免税额时,QPE总额不设上限。自2024评税年起,需额外满足相关股权条件。
需注意,“来自业务来源的总收入”指未扣除任何项目前的全部收入。以下情况不符合无限额申请资格:
被视为无业务来源总收入的公司(如未在马来西亚交易所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
仅有利息、租金等其他收入,而无业务来源总收入的公司;
无业务来源总收入的休眠公司。
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仅因当期亏损或暂时停止运营导致无业务收入,则不受上述排除规定影响。
非MSMC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不符合MSMC标准的非MSMC公司及LLP仍可申请SVA特别免税额,但每个评税年的QPE总额上限为20,000马币。超出部分不适用特别免税额,但可申请一般资本免税额。
租购资产及处置规定
租购资产
以租购方式购置的SVA不适用特别免税额,但纳税人仍可就此类资产申请一般资本免税额。
资产处置与平衡课税
若已获特别免税额的SVA在基准期内被处置,且处置价值高于剩余开支,将征收平衡课税(balancing charge)。平衡课税金额不得超过就该资产已申请的资本免税额总额。
资产注销
若SVA过时或损坏,既无法修复也无法出售,可予以注销,其市场价值视为零。
记录保存要求
纳税人必须妥善保存记录,明确区分哪些资产申请了一般资本免税额,哪些申请了SVA特别免税额。根据法令第82A条,相关记录及文件须自提交所得税报税表的评税年结束起保存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