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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进口美国球星卡/伪报成交价格走私

宁波海关/进口美国球星卡/伪报成交价格走私 进口清关老孙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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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鄞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甬鄞关缉查字〔2026〕5号

违法事实调查

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球星卡

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球星卡13票(报关单号略),申报品名为球星卡,商品编码4911910090,申报总数量6339盒,申报CIF总价40.12万美元。

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公司法人代表及合伙人商议,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制作虚假单证交予报关公司,从深圳口岸走私进口上述货物,并在境内销售牟利。经计核,涉案球星卡6339盒,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487,946.83元,偷逃税款人民币81,752.19元,对应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628,862.98元。

伙同他人包税走私进口球星卡

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当事人公司与胥XX联系,商定由胥XX提供“包税包清关”服务,收取低于正常报关税费的费用。当事人公司将美国订购的球星卡邮寄至胥XX指定的香港仓库并支付服务费,胥XX对接香港清关团伙将货物走私进境,随后由当事人公司在境内销售牟利。

责任认定方面,当事人公司作为收货人及主要受益方,承担80%主要责任;胥XX作为中间人协助走私并赚取差价,承担20%次要责任。经计核,该部分涉案球星卡1836盒,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87,909.13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87,295.65元。

案件定性与证据

海关于2025年5月8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全案共计涉案球星卡8175盒,完税价格总计人民币4,575,855.96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840,728.75元,实际偷逃税款人民币469,047.84元,走私货物完税价格总计人民币1,716,772.11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数据、核定货物物品价值表、查问笔录及刑事阶段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

当事人公司以伪报价格方式,并与胥XX共谋以伪瞒报方式走私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当事人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的货物。鉴于货物已处置完毕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追缴当事人公司应没收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628,862.98元。

  2. 没收当事人公司与胥XX共同走私进口的货物。鉴于货物已处置完毕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追缴当事人公司应没收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870,327.30元;追缴胥XX应没收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17,581.83元。

综上,对当事人公司合计追缴应没收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499,190.28元;对当事人胥XX追缴应没收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17,581.83元。

救济途径与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可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以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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