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向他人借款,协议离婚后二人约定债务由一方偿还,且债权人要求该方对剩余欠款重新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将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山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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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购买车辆和经营需要向债权人段某乙借款40000元。2024年6月,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债务由李某某偿还。2024年12月,债权人段某乙在了解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已离婚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李某某对剩余欠款17100元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偿还期限。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还款。后原告段某乙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段某甲和李某某,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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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被告段某甲和李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段某乙在得知二被告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李某某单独出具借条,该行为应视为原告段某乙和被告李某某对原债务的重新结算和确认,被告李某某对该债务单独出具借条是自愿单独承担责任意思表示,原告段某乙要求李某某单独出具借条也是从夫妻共同之债转化为个人之债的自我权利行使。另外,离婚协议也约定了债务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因此,案涉债务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段某乙要求段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应支持。经法官释法明理,段某乙撤回对段某甲的起诉,并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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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对于界定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需要从借款意思表示、借款用途、事后追认、出具借款凭证的时间等情节考虑。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为家庭日常生活经营的个人借款或事后一方追认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已经离婚,与另一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出具新的借款凭证,应理解为双方对之前债务的重新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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