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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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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黄伟涛

  一、引 言  

跨境电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也给走私提供了新马甲。“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负低,跨境电商综合税更低,于是一些卖家把本该按一般贸易缴税的货物,拆成一个个“个人包裹”“跨境电商订单”报关入境。案发之后,链条上的人往往一抓一串:境外供货商、电商平台、国内货主、帮忙收货转运的亲戚朋友。谁主谁从?如果还按“谁的货多、谁获利多”的老办法粗放认定,结论很可能出偏。一起通过“进境快件”“跨境电商”走私奶粉的判决,给出了一套完整的认定方法,国内货主最终全部被认定为从犯。


  二、案 情 简 介  

2018年初,闵某听说做奶粉“倒货”比较赚钱,便做起了代购中间商,帮掌握进口奶粉的卖家寻找国内客户,赚差价。2019年3月起,闵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专门做澳洲直邮奶粉的谢某等供货商,谈好价格后,按照供货商的要求向其提供虚假购买人信息——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境外卖家据此以“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性质,把奶粉以“进境快件”方式邮递至指定地址。其中,境外卖家根据闵某提供的85个虚假购买人信息,将奶粉拆分发货,由张某收货后存放于闵某亲属的自建房内,再根据闵某找到的买家,通过快递发给下家。2019年至2022年,两人以这种方式走私奶粉,销售给母婴店等下家牟利,经海关计核,偷逃税额共计231万余元。


2020年开始,闵某又通过“跨境电商”从保税区走私奶粉、保健品等货物:向某公司(另案处理)提供虚假购买人信息,伪装成个人消费者下单。该公司明知涉案货物应当按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个人消费名义申报优惠税率。闵某负责与该公司对接、联系客户、在国内销售;张某受闵某授意,收集、制作个人身份信息表格,收发包裹。经海关计核,这部分货物偷逃税额共计415万余元。


法院判决: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法 院 裁 判 要 旨  

法院认为,闵某、张某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6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过“进境快件”或“跨境电商”实施的走私犯罪中,主从犯如何认定。


法院指出,涉互联网走私犯罪在纵向链条、组织结构和罪量要素上被网络所“分割”,审理时不应拘泥于犯罪人的实际到案情况,而应根据走私犯罪多环节、跨区域的实际,结合各环节被告人的分工特点,按其对犯罪所起作用大小认定。具体把握三条原则:


第一,综合认定犯罪分工。此类犯罪模式中,境外供货商或者电商平台早在国内货主参与之前,就已搭建好仓储、发货、报关的整个链条,国内货主只需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走私犯意并非国内货主引起,整个犯罪环节的组织指挥由境外供货商或电商平台完成,直接侵害海关监管秩序的报关行为也由其支配。因此,一般应认定境外供货商或者电商平台为主犯,下游各层级过货人、国内货主为从犯。


第二,看犯罪数额的比重。国内货主的货物偷逃税额,在境外供货商全部犯罪偷逃税额中的比重很低,将双方都定为主犯,与其各自参与的犯罪不相适应。


第三,考虑量刑个别化与罪责刑相适应。国内货主参与程度浅,社会危害性更低,如不作主从犯区分,将导致仅参与较小环节的国内货主与参与全部环节的境外供货商量刑差异不大,也不利于打击海外走私源头。


据此,法院认定闵某起次要作用、张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四、 法 律 分 析 


1.传统主从犯认定为什么在这里失灵

传统共同走私案里,几个人凑在一起,组织、运输、报关、销售,分工摆在明面上,“谁牵头”不难判断。跨境电商链条则不同:国内货主可能连供货商的面都没见过,报关在境外、仓储在境外、发货也在境外,整条链被网络切割成碎片。如果机械套用“货物是谁的、钱是谁赚的”,很可能把一个只是下订单的国内货主推上主犯位置。本案的思路是把问题拉回主从犯的本质——对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实际起了多大作用。



2.三条原则的实务分量

这三条原则,条条都有实打实的量刑后果。按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250万元以上属“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本案两人偷逃税额合计640余万元,如果没有从犯认定,主犯量刑将在十年以上;正因认定从犯并依法减轻,闵某最终获刑三年,张某缓刑。一档之差,天壤之别。对国内货主的辩护而言,这份判决等于提供了现成的论证框架:犯意由谁提起、链条由谁搭建、报关由谁支配、数额占比多少,逐一对照即可。



3.反过来读:供货商和平台的风险敞口

本案的境外供货商谢某和某公司均系另案处理。按同一套逻辑,他们一旦到案,面对的将是主犯评价,且犯罪数额可能按其全部客户的偷逃税额累计计算,而不是单个客户。对从事“直邮代发”业务的供应链公司、清关公司,这是明确的警示:帮客户拆单、伪报购买人信息、按个人物品报关,不是中立的物流服务,而是走私犯罪的实行环节。平台方也不要以为“技术中立”能挡在前面——本案判决对“电商平台”的定位写得毫不含糊:链条搭建者、组织指挥者、主犯。



4.链条末端的参与人怎么看

类似案件里还常有一类人:帮忙收货、提供仓储的亲友。本案中张某收发包裹、制作身份信息表格,被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提供自建房存放奶粉的亲属则未被追诉。界分标准还是参与深度——单纯提供场所与持续、主动参与收发流转,评价完全不同。帮这个忙之前,最好先想清楚自己在链条里站在哪一格。


 五、结 语 

网络化了的走私,不是法外空间;主从犯的认定,绕开了“谁货多谁主犯”的老路,回到“作用”这个本源。给跨境电商从业者的提醒是:向供货商提供购买人信息、以个人物品或跨境电商名义为大批量货物报关,是走私,不是节税技巧。


作者简介





/ 黄伟涛律师 /


黄伟涛律师是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范围: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黄伟涛律师曾任多家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并购经验。


在刑事辩护领域,黄伟涛律师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取保候审后撤案、缓刑及罪轻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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