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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数据收益如何分配?数据供给机构得50%,浙江印发《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工作指引(试行) 》

医疗数据收益如何分配?数据供给机构得50%,浙江印发《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工作指引(试行) 》 CAICT可信数据空间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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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数据要素社
10月10日,浙江省印发《健康医疗数据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健康医疗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健康医疗数据去标识化与匿名化工作指引(试行)》、《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工作指引(试行) 》。
其中提到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医疗)·浙江承担全省健康医疗数据“统一归集入口、统一标化治理、统一产品孵化、统一交易出口”的枢纽职能。
在收益分配方面,根据参与主体的实际贡献程度,以项目实际交易收入为核算基数,对数据供给机构、数据加工机构、中试基地运营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实行差异化比例分配,基本按照“5-3-1-1”的比例确定分配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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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4项健康医疗数据流通配套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规范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流程,全流程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控

中试基地是健康医疗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支撑平台,承担全省健康医疗数据“统一归集入口、统一标化治理、统一产品孵化、统一交易出口”的枢纽职能。界定了健康医疗数据流通六类参与主体及其职责:


中试基地建设主体统筹基地软硬件建设,制定相关规范并实施业务指导监管;


中试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基地日常统筹运营,承担基地运行、流通管控与审计追溯主体责任,开展供需对接、基础资源保障并协同第三方机构办理数据治理、产权登记、交易合规核验等业务;


数据供给机构为持有健康医疗数据的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对源头数据质量与合规性负责,开展伦理审查、授权及数据供给;


数据加工机构作为技术服务商,在基地内开展数据治理、匿名化与产品开发,对加工成果负责;


数据使用机构即医疗机构、高校、企业等用数方,须按协议限定场景合规使用数据,严守保密要求,禁止篡改数据、还原原始个人信息;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撮合、评估、法律、公证等专业服务,对出具的各类专业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试基地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服务流程完整覆盖供需对接、数据汇聚、数据清洗加工、数据开发利用、数据产品登记、数据产品交易、数据产品交付、收益分配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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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健康医疗数据价值评估方法与测算模型

核心测算模型(成本法):鼓励采用成本法开展健康医疗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可在数据流通中作为价值参考。公式如下:


数据资产估值=重置总成本×质量系数×流通系数×稀缺系数×(1-合规风险减值系数)×容量系数×期日调整系数×剩余经济寿命系数


注:公式内全部系数取值均为无量纲系数;若某系数实际条件不适用,按基准值 1 参与计算。



规范去标识化与匿名化路径选型

开展健康医疗数据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应结合处理目的、数据可识别程度、使用环境和合法性基础进行需求分析,确定处理路径。不具备处理必要性的,应调整处理需求或终止流程;具备处理必要性的,需进一步结合业务目的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路径选型流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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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收益分配规则,提升收益分配规范性、透明度与可落地性

(一)分主体差异化基准分配比例


根据参与主体的实际贡献程度,以项目实际交易收入为核算基数,对数据供给机构、数据加工机构、中试基地运营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实行差异化比例分配,基本按照“5-3-1-1”的比例确定分配区间。各方实际占比总和不高于100%。具体参考基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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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调节修正系数


结合数据资产稀缺程度、质量水平、市场应用价值设置动态调节修正系数,对分配收益进行动态修正,实现高价值数据、高投入贡献主体收益倾斜。一般情况下,修正后的分配比例在浮动分配比例区间内。计算公式:


主体最终分配收益=项目交易收入×基准分配比例×动态调节修正系数


(三)特殊情形


部分特殊数据流通情形允许参与主体突破浮动分配比例区间,应由中试基地运营机构报中试基地建设主体组织论证审议确定分配比例。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健康医疗数据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等4个数据流通制度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数据合作管理办法 (试行)》(浙卫发〔2026〕15 号)精神,为加快推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化价值化,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现将《健康医疗数据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健康医疗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健康医疗数据去标识化与匿名化工作指引 (试行)》《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 健康医疗数据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2. 健康医疗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3. 健康医疗数据去标识化与匿名化工作指引(试行)

4. 健康医疗数据流通收益分配工作指引(试行)


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医疗)・浙江

2026年10月10日


关于印发健康医疗数据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数据流通制度的通知(印发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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