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26年绿电直连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92号)、《上海市绿电直连有序发展工作方案》(沪发改能源〔2026〕140号),经相关区发展改革委和管委会组织申报,现将纳入我市2026年度绿电直连开发建设方案的绿电直连项目清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推进项目清单。本批次全市共3个绿电直连项目纳入开发建设方案(详见附件)。其中2个项目纳入实施库,电源规模共计32.33兆瓦,储能规模共计2兆瓦/4兆瓦时;1个项目纳入储备库,电源规模49.33兆瓦,储能规模共计5兆瓦/10兆瓦时。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经审核,纳入本批次绿电直连项目适用的平均负荷率暂按40%取值。
二、加快项目开发建设。项目主责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手续,加快推进电源和负荷建设。上海市电力公司应向纳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与主责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各方责任。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主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规划用地、生态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纳入实施库项目应于2027年10月前开工、2028年10月前投运。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于2027年10月前由主责单位按程序申请转入实施库,2028年10月前开工。
三、落实验收评估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责单位应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相关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应会同电网企业建立跟踪指导和评估机制,在项目投运后每年1月完成前一年度运行评估。对自发自用比例、占总用电量比例、峰谷差率等不及预期或超出限值的,督促主责单位限期整改。
四、建立调整退出机制。项目投运前,对纳入实施库后一年尚未开工的项目,或纳入储备库后一年未申请转入实施库的项目,我委将移出开发建设方案。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移出开发建设方案的主责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我市绿电直连项目。项目投运后,若负荷不再具备持续用电能力,或连续三年运营指标不满足国家和我市要求,主责单位应主动向相关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提出申请,报我委审核后调出项目库。直连线路应由主责单位应自行拆除,或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电网企业收购;直连电源落实接入条件后可变更立项文件,按照集中式风电、光伏接入电网,并参与我市机制电价竞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