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以为:
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海关就不管了。
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海关开展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抽查检验查哪些商品?
不合格会如何处置?
企业要注意什么?
今天就为大家解读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规则,助力企业提前做好质量自控。
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
抽查检验主要作用
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商品质量安全责任。
实施依据
海关开展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3年5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26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抽查范围
海关总署每年经风险评估后确定当年度抽查检验商品范围,并发布公告。
2026年5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7号),明确2026年度抽查检验商品范围包括:
婴童用品、食品接触产品、日用饰品、成人鞋靴、电子产品、低压电器等进口商品;
婴童用品、低压电器等出口商品。
如确有必要,可随时开展抽查检验。
海关对符合以下情形的进出口商品纳入抽查检验范围: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进出口商品;
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出口退货情况比较严重的商品;
消费者、有关用户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
曾经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商品;
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商品。
结果处置
进口商品不合格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出口商品不合格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
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销售、使用经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抽查企业注意事项
被抽查企业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是海关的执法行为,被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海关实施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抽查检验后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作出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得出的抽查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申请复验。
海关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不影响企业正常的进出口申报流程,不需要作出其他额外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