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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申报注意!资料邮寄及批件领取要求明确

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申报注意!资料邮寄及批件领取要求明确 CIRS食品合规互动
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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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申报资料邮寄及批件领取工作,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发布相关要求,对申报资料邮寄地址、邮件标签、快递形式、主送单位以及批件领取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因资料邮寄或领取手续不规范而影响业务办理。



一、规范申报资料邮寄


为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使中心工作人员能够快速辨别出邮寄资料的业务类别,准确溯源邮件寄出、送达等信息,请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邮寄申报资料:


(一)关于邮寄地址和资料标签:申报资料邮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C座1层 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受理大厅。请申请人根据业务类型填写标签(附件1)并加贴于邮件外包装醒目位置。申报资料为原件的,在资料表面明显位置注明“原件”字样。如申请人在一个邮件中同时放置多套资料的(例如同时放置一个产品的电话沟通确认资料和另一个产品的受理申报资料),因不同资料涉及到多个部门签收,请申请人在附件1标签中按多个类别勾选清楚,也可选择将多套资料分别邮寄。


(二)关于快递形式:请申请人勿使用未建立追溯体系、收件人为个人的快递形式(如闪送)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大厅不接收此类形式提交的申报资料。


(三)关于主送单位:申请人向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应用研究中心)来函,应充分考虑中心的职责范围,且主送单位应规范为“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主送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或有关业务司局的,以及来函内容非中心职责范围的,如行政复议等,请勿邮寄至我中心。


二、规范批件领取


(一)证书领取可选择前台领取和邮寄方式。


1.前台领取:需携带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旧证书原件(需要交回旧证书的)。


2.邮寄领取:需邮寄旧证书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回邮说明,明确“申请将新证书回邮”,声明中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受理编号、批件发布日期及序号,并写明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回寄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需要交回旧证书的情形:保健食品延续、变更、转让、纠错申请;婴配注销、注销再注册、纠错申请;特医延续、变更申请、注销、注销再注册、纠错申请。


附件1:快递标签式样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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