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6110627号“象子茶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47448104号“象子优品”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象子茶铺”依次排列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书写,风格典雅,字形工整,给人古香古色的感觉。
引证商标由汉字“象子优品”和英文“XIANGZIYOUPING”构成。采用黑体书写,字形略呈方正而饱满。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寓意着传承与吉祥的茶叶商铺。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大象优质的儿子。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申请商标“象子茶铺”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37032873号、第37036212号、第45672360号“象子茶铺”商标已成功注册。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象子茶铺”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6110627号“象子茶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象子茶铺”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判断误差或信息遗漏。例如,审查员可能未充分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市场影响力。通过复审,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纠正审查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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