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号通告:进出口原产地预先认定及核查程序详解
第33号通告明确了原产地预先认定的卷宗要求、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文件的申报提交规范,以及原产地审查、认定与核验的具体程序。
原产地预先认定申请卷宗组成
申请进出口批次原产地预先认定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 按附录一表格填写的原产地预先认定书面申请;
- 按附录二表格填写的生产成本声明;若后续使用相关材料和辅料生产其他产品,还需由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按附录三表格填写原产地声明;
- 生产工艺说明或商品成分分析证书(如有);
- 商品目录或实物图片。
报关申报与海关核查认定流程
办理海关手续时,报关人须在“货物描述”栏准确申报货物原产地。受理报关的海关分支机构将依据报关人申报信息、原产地预先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如有)、海关卷宗文件及货物实物查验结果,对出口原产地进行核查与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出口原产地核查工作应遵循风险评估原则,并结合海关查验流程结果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