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ST法规定,税务官员通常需在纳税命令送达之日起三个月期满后,方可启动追缴程序。然而实践中存在提前追缴的情况。
CBIC明确提前追缴审批流程
为确保执法统一性,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CBIC)发布指示,明确因税收征管利益确需提前追缴时的操作规范:
案件呈报与理由说明
若认为有必要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前启动追缴,有管辖权的副专员或助理专员须向首席专员或中央税务专员呈报案件,并详细说明提前追缴的具体理由。
书面记录与指令下达
首席专员或专员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上述理由,方可向纳税人发出指令,要求其在命令送达之日起不足三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指定金额。

